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Advance Collection of Funds and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Brokers in Brokerage Trad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經本公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或依本公司其他規定應預收款券之有
    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時,應先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並在委託書上加註,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2
二  前項預收之款券,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將其收受及支付情形,每日編列
    明細表 (附表一、二) ,備供查考。
附表一
                  證    券    公    司
                  銀行        部

            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買進預繳股票明細表
            ─────────────────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
│委託書│委  託  人│        │    │          │客戶領│    │
│      ├──┬──┤股票名稱│股數│預收款金額│      │備註│
│編號  │帳號│姓名│        │    │          │回簽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一) 現金預繳應填寫實收金額,如係票據預繳應填寫票據號碼。
       (二) 未成交者,應將預繳股票返還委託人。

        主管                股務                  承辦人


附表二
                  證    券    公    司
                  銀行        部

            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買進預繳股票明細表
            ─────────────────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
│委託書│委  託  人│        │    │股數 (股票│客戶領│    │
│      ├──┬──┤股票名稱│股數│或復華憑證│      │備註│
│編號  │帳號│姓名│        │    │)         │回簽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一) 股票預繳應填明股數並填製證券交付清單,如係保管憑證預
            繳應填寫憑證號碼。
       (二) 未成交者,應將預繳股票返還委託人。

        主管                股務                  承辦人
3
三  (刪除)
4
四  第一項之委託未能成交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立即退還預收之款券及
    將退還情形記載於第二項之明細表,並應將其委託書按日裝冊,至少
    保管一個月,備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