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81 年 02 月 26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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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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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與上市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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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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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
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
轉讓之裁定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變更簽證會師者。
八、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
人企業者。
九、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解散、發行新股、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之計畫。
十、董事會決議更改預定營業收入、營業利益、稅前純益目標幅度過二0
%以上者。
十一、公司股利政策經董事會決議有變動者。
十二、董事會決議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建立或解除。
十三、增資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因董事會決議有重大變動者。
十四、依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注意事項」規
定應行公告申請之事項。
十五、公司與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該買主或供應商佔公司最
近一會計年度之總銷售值或進貨金額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十六、發生災難 (如火災、水災、地震) 、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
情事,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營運者。
十七、公司發言人或財務主管發生變動者。
十八、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之有關事項。
十九、財產權之提出訴訟、判決或結果及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
二十、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
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
二十一、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之有關事項。
二十二、母公司之股權變動、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
情事者。
二十三、子公司或其聯屬公司經其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對公司之股東
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二十四、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二十五、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二十六、有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六條所定各款情事之
一者。
二十七、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
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前項第二十四、二十五款中所謂「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係指下列情形:
一、有關營業之重要決策與事實有所出入時。
二、尚在研擬之草案而未經證實之訊息。
三、空穴來風之訊息。
四、遭受同名之累的誤傳訊息。
五、其他誤傳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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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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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主動填具「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公
開說明 (一) 」 (附表一) ,詳載該訊息之內容;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
前條所定各款情事而與事實有所不符者,並應填具「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公
開說明表 (二) 」 (附表二) ,載明訊息之說明,於傳播媒體報導之次日
前,迅送本公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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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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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發現有第二條規定之重大訊息者,得先以電話詢問該上市公司發言
人及相關承辦人員,經查詢與事實有所不符者,再由本公司填具「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三) 」 (附表三)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送請
上市公司就該訊息內容逐項予以說明,並於二日內送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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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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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取時效,本公司及上市公司依前二條規定所填具之公開說明表,應先
經由傳真機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
真本有差異時,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陳明。
上市公司所提出之公開說明表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
印章,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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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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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提出之公開說明表,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
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公司股市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得以其影
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張貼公開,及本公司公共關係室陳列
,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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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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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依本處理程序規定主動或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公開說明表
者,本公司得依有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於定期內,變更其有價證券在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或有必要時,得暫停其有價證券集中交易
市場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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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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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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