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84 年 07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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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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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與上市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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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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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一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
喪失債信情事,或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情事者。
二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
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 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者。
四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 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
轉讓或裁定者。
六 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 變更簽證會計師者。
八 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或財務主管發生變動者。
九 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
人企業者。
十 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解散、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
券等之計劃。
十一 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訊或更正或更新前揭財務預測資訊
。
十二 董事會決議發放股利或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有所變動者
。
十三 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劃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劃之
建立或解除。
十四 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因董事會決
議有變動者。
十五 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股東會決議
事項。
十六 依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規定
應行公告申報之事項。
十七 公司與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該買主或供應商佔公司最
近一會計年度之總銷售值或進貨金額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十八 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者。
十九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之有
關事項。
二十 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
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
二十一 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其聯屬公司經其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對公
司之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二十二 上市公司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 股東權益占資產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二) 流動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且低於一五○%。
(三) 營業毛利占營業收入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四)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五○%。
(五) 稅前純益占營業收入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
(六) 銷貨收入占平均應收帳款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七) 銷貨成本占平均存貨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八) 銷貨收入占平均固定資產淨額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
。
(九) 股東權益占資產比率低於二五%,惟金融保險業不適用。
(十) 流動比率低於八○%。
(十一) 營業利益為負數。
(十二) 稅前純益為負數。
(十三) 淨現金流量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且達實收資本額五%
。
(十四) 其他應公開說明事項。
二十三 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
證券行情者。
二十四 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
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前項第廿三款中所謂「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係指下
列情形:
(一) 有關營業之重要決策與事實有所出入時。
(二) 尚在研擬之草案而未經證實之訊息。
(三) 空穴來風之訊息。
(四) 遭受同名之累的誤傳訊息。
(五) 其他之誤傳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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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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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該訊息
內容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
上市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定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
者,應於傳播媒體報導之次日前將對該訊息之說明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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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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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 (附表一) 向本公司查詢
上市公司有第二條規定未發佈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一) 」 (附表二)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
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上市公司發言人或其代理發言人,上市公司須就
該項查詢內容逐項予以說明,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
統。
前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
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上市公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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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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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於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時
,得填具「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二) 」 (附表三) ,以傳真及
電話方式詢問該上市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上市公司須就該項查詢內
容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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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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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於發佈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
確性及普及性。
上市公司所發佈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
,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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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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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而以「上市公司重大
訊息公開說明表 (三) 」 (附表四) 發佈重大訊息者,本公司得依規定公
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公司股市監視制度辦法
配合辦理,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
本公司公共關係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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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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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以不定期方式依左列抽查標準選定上市公司,要求其檢送財務、
業務相關資料或其影本,俾查證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
,必要時,並得進行實地查核。
一 抽查標準:
(一) 經公佈交易注意資訊之有價證券,當月份累積較多次數者。
(二) 發佈重大訊息,當月份累積較多次數且性質特殊者。
(三) 經檢舉未發佈、遲延發佈或發佈不實重大訊息者。
(四) 營運情形顯有重大異常現象者。
(五) 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查證之情事者。
二 財務、業務資料檢送項目:
(一) 董監事會議紀錄。
(二) 交易憑證、傳票、帳冊等相關資料。
(三) 佐證重大訊息內容之相關資料。
(四) 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前項之抽查作業辦法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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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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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以個案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
,如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上市公司於文到後二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
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並得經由本
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
一 上市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
二 上市公司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三 上市公司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者。
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其有價證券在集中交
易市場之交易方法,必要時得停止其有價證券在證券木中交易市場買賣,
至辦理完成之日為止。
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
繳納違約金。
經查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本公司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
機關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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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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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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