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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民國 81 年 08 月 03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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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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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報告總評:
(一) 簡述評估之過程 (含所花費之人力、時間及評估方法)
(二) 評估該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之目的。
(三) 重要之有利及不利因素以及綜合具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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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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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狀況及盈利計畫:
(一) 行業概況─應列明行業別,最近二年度從事相同行業之公司數,該
行業是否受其特有之循環性或季節性需求或可替代性產 (商) 品或
勞務項目之影響,公司是否參加有關該行業之團體組織機構,該行
業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影響該行業之重要法律與相關規章,
評估該行業未來之成長性,並蒐集與瞭解同業間對該公司之看法。
(二) 業務內容─應列明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公司目前之產 (商)
品或服務項目及其重要用途或功能,公司短期及長期計畫發展之方
向,最近五年度公司產 (商) 品或服務項目之產銷或收入量值表。
(三) 市場分析─應列明公司在同業間之地位,市場未來可能之供需狀況
,影響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主要競爭對手名稱及其市
場約略占有率。
(四) 營業概況─應列明銷售或提供勞務對象之分析,產 (商) 品銷售或
服務方式之分析,產 (商) 品或勞務訂價過程,最近三年度之銷售
或服務概況,營業收入預測之編製情形及與執行後實際營業收入比
較之差異分析,各主要產品之成本分析,最近三年度固定資產增減
及管理情形,機器設備及工廠使用概況,公司生產產 (商) 品或提
供勞務之政策,存貨管理情形,資金管理情形,轉投資事業之概況
及防治污染情形。
(五) 分析並說明最近五年度之業績及申請年度之盈利計畫
1.列表並說明公司最近五年度業績變化情形及申請年度財務預測,
並評估其預測達可能性。
2.列表並說明最近五年度及申請年度以「部門別」或「主要產品別
」之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銷貨毛利之變化情形及預測達成之可
能性。
3.最近三年度營業收入或毛利率變動達20%以上者,應做價量分
析變動原因,並敘明是否合理。
(六) 前揭 (四) 、 (五) 之預測,應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0、
5、10 (80) 台財證 (一) 第00九0四號函說明二至八規定
辦理。且申請時已逾年度終結九個月者,應對次一年度之財務預測
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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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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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務狀況:
(一) 列表並說明最近三年度財務比率之分析,與同類別上市公司及未上
市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
力與獲利能力。 (附件一)
(二) 列明最近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應包括帳列數、申
報數及核定數之所得差異說明。
(三) 說明最近三年度之重大訴訟案件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
(四) 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債務者,是否均如期還本付息,其契約對
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或其他事項之重大限制條款。
(五) 1.評估轉投資事業最近年度之營運情形及獲利能力。
2.申請上市日前尚末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投資金額佔最近一年
度實收資本額達20%以上,或逾新台幣五億元者,應就下列事
項詳加評估說明:
(1) 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2) 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
;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酬。
(3) 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投
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4) 被投資事業或項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5) 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專家之資格比照本要
點第十二項之規定。
(六) 評估最近三年度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是否合理及有無非常規
交易之情事。
(七) 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時,應洽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會計原則與審
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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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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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明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含內部會計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內部稽
核制度) 之評估意見。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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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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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明對公司之財務報告 (含附註及明細表) 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
查核報告書 (含重要查核說明) 之意見。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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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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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列明對公司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審查意見。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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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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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明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
款各款所列不宜上市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意見。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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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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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列明股權移轉情形─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向主管機關登記者) 或持股10%以上股東之股權移轉變化情形,
及其移轉目的、價格之合理性。並評估是否合於「就初次申請股票上
市公司於上市前有大量股權移轉情形是否適宜上市之認定標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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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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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列明最近三年度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盈餘、資本公積) 及紅利 (
公司法第240條) 之分派與員工承購現金增資股份 (公司法第26
7條) 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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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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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估是否合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
關「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股票集中保管之認定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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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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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估公平交易法之實施,對該公司業務經營之影響,暨該公司因應
之措施是否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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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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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列明技術專家之評估意見。技術專家之資格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貳、四各款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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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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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上列各項目之評估應涵蓋─自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日起,截至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日止之期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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