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Reporting by Securities Brokers of Brokerage Sale of Securities Not Owned by the Principal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第一手股票申報處理作業要點(民國 80 年 11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壹、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第一手股票申報作業,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
    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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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受託賣出第一手股票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第一手股票,倘委託人非股票所有權人者,應請
    股票所有權人填具委託他人賣出之委託書 (格式如附件) 。其委託書
    內容應由證券經紀商以電腦傳輸向本公司申報。
一、輸入時間: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股票所有人填具
    之委託書內容輸入本公司電腦。
二、輸入資料:
    證券經紀商應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各項資訊。
三、電話傳真: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知
    本公司交易部,應將應行輸入資訊先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並於事故原因排除後第一營業日完
    成補傳輸。
3
參、違規處理:
    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申報者,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
    定予以該證券經紀商警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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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作業要點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