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有價證券或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
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有價證券且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
第二項情事者,若委託人非有價證券所有權人者,應請有價證券所有
權人填具委託他人賣出之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並依下列規定向本
公司申報。
(一)電腦傳輸: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下午六時前將有價證券所有人填具之委託
書內容輸入本公司電腦。
(二)輸入資料:
證券經紀商應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各項資訊。
(三)偶發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立即以電話
通知本公司,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
,先以電話傳真方式或派專人送達本公司,由本公司據以輸入,再
將事故原因及處理情形詳予紀錄留存備查。
(四)逾時申報:
逾時申報之委託書須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傳真本公司
,由本公司代為輸入,本公司並視情形得依本作業要點肆之規定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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