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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Reporting by Securities Brokers of Brokerage Sale of Securities Not Owned by the Principal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第一手股票申報處理作業要點(民國 83 年 06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壹  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訂定之,證券經紀商受
    託賣出第一手股票申報作業,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貳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第一手股票,倘委託人非股票所有權人者,應請
    股票所有權人填具委託他人賣出之委託書 (格式如附件) ,並依左列
    規定向本公司申報。
一  電腦傳輸: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股票所有人填具
    之委託書內容輸入本公司電腦。
二  輸入資料:
    證券經紀商應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各項資訊。
三  偶發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立即以電話通
    知本公司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後,先以電話傳真方式或派專人送達本公司,由本公司據以輸入,再
    行函報事故原因及處理情形備查。
四  逾時申報:
    逾時申報之委託書須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真本公司,
    由本公司代為輸入並視情形得依本作業要點肆之規定處理。
3
三  前開委託書壹式二份,證券經紀商將第一聯併同交割憑單留存,第二
    聯檢送本公司留存五年。
4
肆  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時限申報或申報內容錯誤者,得依本公司營業細
    則相關規定處理。
5
伍  本作業要點奉  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