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Reporting by Securities Brokers of Brokerage Sale of Securities Not Owned by the Principal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處理作業要點(民國 92 年 05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壹  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訂定之。
2
貳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或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
    過戶登記之記名股票且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情
    事者,若委託人非股票所有權人者,應請股票所有權人填具委託他人
    賣出之委託書 (格式如附件) ,並依左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      
 (一) 電腦傳輸: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股票所有人填
      具之委託書內容輸入本公司委託之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公司) 電腦。                                
 (二) 輸入資料:                                                
      證券經紀商應依本公司委託之集保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
      輸入各項資訊。                                            
 (三) 偶發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立即以電話
      通知集保公司,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後,先以電話傳真方式或派專人送達集保公司,由集保公司據以輸
      入,再將事故原因及處理情形詳予紀錄留存備查。              
 (四) 逾時申報:                                                
      逾時申報之委託書須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真集保公
      司,由集保公司代為輸入,本公司並視情形得依本作業要點肆之規
      定處理。
3
參  證券經紀商應將前開委託書併同交割憑單留存備查。
4
肆  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時限申報或申報內容錯誤者,得依本公司營業細
    則相關規定處理。
5
伍  本作業要點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