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Reporting by Securities Brokers of Brokerage Sale of Securities Not Owned by the Principal
壹 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訂定之。
貳、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或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 過戶登記之記名股票且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情 事者,若委託人非股票所有權人者,應請股票所有權人填具委託他人 賣出之委託書 (格式如附件) ,並依左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 (一) 電腦傳輸: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股票所有人填 具之委託書內容輸入本公司電腦。 (二) 輸入資料: 證券經紀商應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各項資訊。 (三) 偶發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立即以電話 通知本公司,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 ,先以電話傳真方式或派專人送達本公司,由本公司據以輸入,再 將事故原因及處理情形詳予紀錄留存備查。 (四) 逾時申報: 逾時申報之委託書須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真本公司 ,由本公司代為輸入,本公司並視情形得依本作業要點肆之規定處 理。
參 證券經紀商應將前開委託書併同交割憑單留存備查。
肆 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時限申報或申報內容錯誤者,得依本公司營業細 則相關規定處理。
伍 本作業要點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