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Numerical Standards for and Exceptions to the Irregularity Standards in Article 4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s Directions for Announcement or Notice of Attention to Trading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Disposi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點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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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
      百分之二十八,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
      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外國債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
        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
        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 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五元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5 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 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
        規定。
2
(二)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
      者。
      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六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九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3 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外國債券、認購 (售) 權證不適用本項
        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
        收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1) 未達百分之二十一。
      (2) 超過百分之二十一,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
          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
          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未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3) 與本項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4 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
        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
        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5 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五元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6 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7 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
        規定。
3
(三)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
      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一,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2 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
        為六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相差五倍以上。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日成交量,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認購 (售
        )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
        、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
        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 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五百交易
        單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5 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 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
        之規定。
4
(四)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
      週轉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一,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2 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六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
        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認購 (售
        )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
        、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
        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 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 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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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
      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
      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一,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2 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
        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 (其設有分支機構者,
        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 ,
        並逾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不適用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
        、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
        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 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 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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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
      成交量明顯放大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六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
        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五倍以上。
      2 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日平均成交量放
        大為六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相差五倍以上。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日成交量,
        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認購 (售
        )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 在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布
        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4 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五百交易
        單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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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四十,且其
        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
        分之三十以上。
      2 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
        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日週轉率,
        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認購 (售
        )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 在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
        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4 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五億元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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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異常,且符合包括當日週轉率過高、
      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
      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
      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四種情
      形之任二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
        單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 股價淨值比達八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
        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 符合下列四種情形之任二者:
      (1) 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
      (2) 股價淨值比達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
          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四倍以上。
      (3) 證券商 (含總、分公司) 當日買進或賣出 (含受託買賣及自行
          買賣) 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
          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4) 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
          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成交價格,
        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認購 (售)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 有價證券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辦理者,於計算本項第
        3 款第 (1)、(3)、(4)  目標準時,將其中成交部分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