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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 

Directions for Settlement by the Offsetting of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in Margin Trading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民國 82 年 12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要點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開放信用交易
資券相抵交易各項配合措施研討會」會議結論事項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人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如採資券相抵交
割者,應事先與證券商簽訂概括授權之同意書 (如附件) ,於當日融資融
券交易後,其數額相同部分即自動沖抵,並由證券商逐筆代為製作融資現
金償還申請書及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委託人不需逐件申請。已簽訂同意
書之委託人如不採資券相抵交割,須於成交當日收盤前向證券商書面聲明
。
前開漸抵部分不計算融資融券利息,但融券賣出沖抵部分仍應依規計算融
券手續費。

第 3 條
委託人融資融券限額應分別列計,不得以資券相抵後之津額計算方式於當
日循環使用之。

第 4 條
委託人委託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之價格均得在當日漲跌幅範圍內限價委託
之。

第 5 條
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或證券商依規暫停融資買進或 (且) 融資券賣出期
間,資券相抵之交易當然停止。

第 6 條
證券商對其全體客戶融資或融券總金額依規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額度 (
註:目前規定為融資一五○%、融券七五%) ,其當日資券相抵金額仍應
併人該額度計算。

第 7 條
證券商對每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總金額依規分別不得超出其淨值十%及五
%,其當日資券相抵金額仍應併入核額度計算。

第 8 條
證券商對每種證券融券餘額達到融資餘額時,應即停止融券;證券商每日
融券之限額計算方式如下 (以營業日為準) :
前日融資餘額──前日融券餘額十本日融券現券償還+本日融資買進

第 9 條
證券商每日將信用交易量值輸入交易所時,有關資券相抵交割部分應分列
示。

第 10 條
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其融資融券限額 (分別為該有價證券
上市股份 (或受益權單位) 二十五%及十五%) ,對資券相抵交割部分不
併入計算。


第 11 條
本要點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