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 

Directions for Settlement by the Offsetting of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in Margin Trading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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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開放信用
    交易資券相抵交易各項配合措施研討會」會議結論事項、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9  月 20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4202 號函
    及 94 年 10 月 13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144749 號函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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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如採資券相
    抵交割者,應事先與證券商簽訂概括授權之同意書(如附件),於當
    日融資融券交易後,其數額相同部分即自動沖抵,並由證券商逐筆代
    為製作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及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委託人不需逐件
    申請。
    已簽訂同意書之委託人如不採資券相抵交割,須於成交當日收盤前向
    證券商書面聲明。
    前開沖抵部分不計算融資融券利息,但融券賣出沖抵部分仍應依規計
    算融券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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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融資融券限額應分別列計,不得以資券相抵後之淨額計算方式
    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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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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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或證券商依規暫停融資買進或
    (且)融券賣出期間,資券相抵之交易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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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商對其全體客戶融資或融券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總金額依規不得
    超過其淨值之一定額度,其當日資券相抵金額仍應併入該額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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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商對每種有價證券融資總金額依規不得超出其淨值十%。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
    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五%。
   當日資券相抵金額仍應併入前二項額度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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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每種證券融券餘額與辦理有價證
    券借貸業務之出借餘額合計數達下列各款數額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
    融券:
  一、融資餘額。
  二、自有有價證券。
    三、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證券商每日資券相抵之融券限額計算方式如下(以營業日為準): 
    前日融資餘額+前日自有有價證券餘額+前日自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
    證券餘額-前日融券餘額-前日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出借餘額+本日
    融券現券償還+本日融資買進+本日交割之自有有價證券+本日返還
    之出借有價證券+本日自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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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證券商每日將信用交易量值輸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時,有關資券
    相抵交割部分應分開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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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其融資融券限額(分別為該有價
    證券上市、上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二十五%),對資券相抵交割部分
    不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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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中心擬訂,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