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a Public Offering Prospectus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要點依「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處理準則」第十三條及本公司
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  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
    ,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  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銷售說明書刊
    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
    露。
第 3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  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  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 (售) 權證。
三  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 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 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 認購 (售) 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等,如係發行上限型
      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 (下) 限之價格、標的證券收盤
      價格達到上 (下) 限價格時視同權證到期一律採現金結算等條件,
      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前揭之履約價格若為認購權證者不得高於申
      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一五0,若為認售權證者不得低於
      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五0,但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收
      盤價之差距不足新臺幣三十元者,得超過上述比例。發行條件不符
      合上開標準者,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並充分揭露予投資人。
 (五) 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
      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同一上市
      證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六)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 槓桿效果及溢價。
 (八) 每單位代表股份。
四  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 認購 (售) 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 (售) 權證可能
      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
 (二) 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
      意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
      購 (售) 權證價值之宣傳。
 (三) 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
      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  刊印日期。
第 4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裡,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銷售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
    方式及索取公開銷售說明書之方法。
二  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無則免列) 。
三  發行人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  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六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七  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無則免列) 。
第 5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章,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及其
負責人於依規定辦理認購 (售) 權證承銷時,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負責
之部分簽章。
第 6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  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內容。
二  會計師查核意見。
三  律師適法性意見。
四  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資料。
五  標的證券或證券組合相關資料。
六  因認購 (售) 權證所生一切爭議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七  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如有仲裁約定,其約定內容。
八  其他重要約定。
九  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第 7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
、頁次及摘要。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公司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
加註「無」或「略」。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
之頁次。
   第 二 章 編製內容
      第 一 節 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
第 8 條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  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  認購 (售) 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等,如係發行上限型認
    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 (下) 限之價格、標的證券收盤價格
    達到上 (下) 限價格時視同權證到期一律採現金結算等條件,應以顯
    著字體說明) ,前揭之履約價格若為認購權證者不得高於申請當日標
    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一五0,若為認售權證者不得低於申請當日標
    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五十,但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距不
    足新台幣三十元者,得超過上述比例。發行條件不符合上開標準者,
    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並充分揭露予投資人。
五  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存
    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
    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六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  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 (售) 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八  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
    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
    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九  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
    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 (售) 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
    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
    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一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股票終
      止上市情事時之處理方式。
十二  認購 (售) 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
      式。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得請求履約之意思表示
      。
      第 二 節 發行人事項
第 9 條
發行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設立日期。
二  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  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各單位主管:列明姓名、目前兼
    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及就任日期。
四  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
五  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係
    爭事實、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六  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
七  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
 (一) 財務結構
      1 負債資產比率。
      2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二) 償債能力
      1 流動比率。
      2 速動比率。
      3 利息保障倍數。
 (三) 現金流量
      1 現金流量比率。
      2 現金流動允當比率。
      3 現金再投資比率。
八  資產負債表外之金融工具操作資料及其他必要說明事項。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依其所屬國法令之規定,經本公司同意後,得調整
前項各款記載之內容。
      第 三 節 標的證券相關資料
第 10 條
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簡介。
二  標的證券價格資料 (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各月份
    收盤價) 。
三  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第 11 條
本要點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