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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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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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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本要點依「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處理準則」第十三條及本公司
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 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
,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 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銷售說明書刊
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
露。 |
第 3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售)權證。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指數、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履約期間等)。但
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應以顯著字體說明下列事項
:
1.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其上(下)限之價格或
指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
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
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
盤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
2.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下
(上)限之價格或指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
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
,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
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
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
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
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
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或標的指數、
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
並與一年來同一上市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但發行下
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
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
目之規定計算。
(六)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槓桿效果及溢價。
(八)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認購(售)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售)權證可能
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以國外成
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
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二)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
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
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
(三)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
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刊印日期。 |
第 4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裡,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銷售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
方式及索取公開銷售說明書之方法。
二 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無則免列) 。
三 發行人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 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六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七 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無則免列) 。 |
第 5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章,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及其
負責人於依規定辦理認購 (售) 權證承銷時,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負責
之部分簽章。 |
第 6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內容。
二、會計師查核意見。
三、律師適法性意見。
四、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資料。
五、標的指數、標的證券或證券組合相關資料。
六、因認購(售)權證所生一切爭議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七、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如有仲裁約定,其約定內容。
八、其他重要約定。
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
第 7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
、頁次及摘要。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公司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
加註「無」或「略」。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
之頁次。 |
第 二 章 編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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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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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指數、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所發行權證之標的證券
為國內股票,而該股票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
者,應說明以該標的證券發行權證之原因;標的證券為外國股票或存
託憑證者,應說明其流動性情形)。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履約期間、每單位代
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等)。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或標的指數、履
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
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但發行下限型
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應依本
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之規定
計算。
六、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除應符合前五款規定外,並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1.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其上(下)限之價格或指
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限價
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
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採
自動現金結算,前開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至其設定之上限價格
或指數應達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含)以上; 下
限價格或指數應達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之百分之五十(含)以下。
2.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下(
上)限之價格或指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
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
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
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
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
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
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
算,前開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至其設定之下(上)限價格或指
數應介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與履約價格或
履約指數(含)之間,且下限價格或指數應達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或
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九十(含)以下或上限價格或指數應達
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含)以
上。發行人並應訂定重設條件,經重設調整後之履約價格及下(上
)限價格,或履約指數及下(上)限指數,於上市首日生效,其價
格及指數之訂定仍應符合上開規定。
七、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八、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應行記載事
項。
九、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十、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
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
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一、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
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
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如
附表)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如以外國證券
為標的者,發行人應自行訂定調整公式。
十三、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股票變更交易方法、暫停交易、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或標
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本公司公告終止其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
投資單位上市買賣時,或標的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該指數時之處
理方式。
十四、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
時之處理方式。
十五、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證券或指數反向發行認購(售)權證
計畫之說明。
十六、外國標的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或外國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等資訊來源及揭露
方式。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
第 二 節 發行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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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發行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設立日期。
二 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 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各單位主管:列明姓名、目前兼
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及就任日期。
四 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
五 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係
爭事實、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六 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
七 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
(一) 財務結構
1 負債資產比率。
2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二) 償債能力
1 流動比率。
2 速動比率。
3 利息保障倍數。
(三) 現金流量
1 現金流量比率。
2 現金流動允當比率。
3 現金再投資比率。
八 資產負債表外之金融工具操作資料及其他必要說明事項。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依其所屬國法令之規定,經本公司同意後,得調整
前項各款記載之內容。 |
第 三 節 標的指數、標的證券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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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標的指數、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非以指數為標的者其公司簡介(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標示所表彰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稱)。
二、標的證券價格或指數資料(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
各月份收盤價;標的為指數者,應包含其最近一年最高、最低指數及
各月份收盤指數)。
三、標的證券為股票及存託憑證者,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第 11 條 | 本要點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