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傳輸(播)即時股價指數資訊暨延遲交易資訊補充規定」(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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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補充規定依據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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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傳輸 (播) 使用本公司「即時股價指數資訊」或「延遲交易資訊
」或該二者全部資訊之申請使用者,須洽任一已與本公司簽訂「供給
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申請傳輸即時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 (不含證券
商、期貨商) 辦理間接連線傳輸,並與本公司簽訂「使用交易資訊契
約」如附件,本公司不直接連線傳輸上述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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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已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直接連線傳輸即時交易資
訊之申請使用者 (不含證券商、期貨商) ,亦得申請提供「即時股價
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予其資訊用戶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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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使用者得提供本公司「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
之內容如左:
(一) 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包括「指數時間」、「成交總指數」、「不含
金融指數」、「分類指數」、「成交總金額」與「昨日總加權指數
」等項。
(二) 延遲交易資訊:係指較即時資訊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股價指數及個
股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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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費標準:
(一) 即時股價指數資訊:
1 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 (不含證券商、期貨商) 應依申報並經本公
司核准同意之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家數,給付本公司每家每月資
訊使用費新台幣肆千元整。
2 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 (不含證券商、期貨商) 直接提供予資訊使
用戶自行使用,得免予收費。
(二) 延遲交易資訊:
1 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 (不含證券商、期貨商) 應依申報並經本公
司核准同意之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家數,給付本公司每家每月資
訊使用費新台幣參萬元整。
2 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 (不含證券商、期貨商) 直接提供予資訊用
戶自行使用或僅提供「延遲股價指數」,得免予收費。
(三) 本公司得視市場後續發展狀況及用戶使用普及率,邀集業者議定後
調整前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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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報管理:
(一) 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
1 應按月對本公司申報向其轉傳輸「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
交易資訊」之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名冊。
2 如有申請提供「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易資訊」予其資
訊用戶自行使用,應另建立與即時資訊用戶區分之傳輸及用戶檔
案管控系統,且須按月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送交本公司,其
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次月五日前彙總送本公司。但以網際網路傳
輸而用戶端係透過瀏覽器(Browser) 且免線上註冊即可取得資
訊者,得免辦理用戶申報。
(二) 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將取得之「即時股價指數資訊」及「延遲交
易資訊」傳輸 (播) 予其資訊用戶自行使用,其用戶名冊得免向本
公司辦理核准及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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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管理規範:
(一) 申請使用者提供延遲交易資訊之畫面,須明顯加註其為較即時資訊
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文字,以免誤導資訊使用者並明責任。
(二) 有關延遲交易資訊延遲時間之管制,將責由提供該資訊予下游業者
或用戶之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端嚴格管控。
(三) 申請使用者須出具切結書,保證以本項業務傳輸交易資訊,致有妨
礙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時,願全力配合本公司之因應措施。
(四) 本公司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訪查提供或使用「即時股價指數資訊」或
「延遲交易資訊」之情形,申請使用者及其間接連線之業者應予配
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
(五) 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與其他相關章則、函示、公告之
規定事項如有修正,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得事前與其提供「即時股
價指數資訊」或「延遲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約定或協議,由其
善盡轉告知之義務,本公司不負主動通知之責任,而間接連線申請
使用者不得諉為不知而拒絕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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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補充規定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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