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委任契約書
Mandate Contract for Public Subscription and Allotment of Securities
證券承銷商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相關款項之委任代收代付及抽籤事宜,訂定本 契約,條款如后: 一 委託服務項目 (一) 甲方每次承銷左列公開申購配售案件,其申購處理費及有價證券認 購價款委由乙方代收代付: 1 初次上市或上市公司、未上市 (櫃)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有價 證券。 2 上市或未上市 (櫃)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 (二)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甲方每次承銷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之抽籤作業 事宜。 二 委託之通知 (一) 甲方為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案件主辦承銷商者,應於每次辦理承 銷公告前,代理該次承銷案件全體承銷商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檢具 左列文件交予乙方憑以辦理委託事務: 1 主管機關核復之承銷契約備查函影本及承銷公告文稿。 2 乙方所代收申購處理費及有價證券認購價款應轉匯付之對象、金 額之分配方式及銀行帳戶明細表。 (二) 甲方為協辦承銷商者,同意指定主辦承銷商為其代理人,代為與乙 方接洽、協商及辦理有關本契約相關事宜。 三 報酬約定 甲方應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支付方式計付處理費予乙方。 四 其他約定事項 (一) 關於委託事務之處理,悉依乙方營業細則、台北市證券商業公會證 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作業處理程序、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函示之規定辦理。 (二) 乙方代收款項,以受託申購之證券經紀商實際撥繳金額為準。乙方 代付款項,以實際代收申購處理費金額扣除前條所定乙方報酬後之 餘額及實際代收之有價證券認購價款為準,其支付對象、金額及匯 撥銀行帳戶,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明細表所訂內容為準。 (三) 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時間解交申購處理費者,其傳輸之申購資料, 應予剔除。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時間解交認購價款者,乙方應以中 籤人未繳款處理。 (四) 乙方依據甲方提供之資料及證券經紀商傳輸申購資料,辦理委託事 務之相關作業;乙方對甲方提供之資料及證券經紀商傳輸之申購資 料,不負審查其正確性之責任。 (五) 乙方應於銀行另立「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其依本契約代收 代付之款項均應經該專戶為之,不得與上市有價證券交割款混同。 (六) 乙方依本契約代收所得款項,悉應依本契約辦理撥付,不得以其對 甲方或受託申購經紀商之債權主張抵銷或聲請查封扣押。 五 附則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甲、乙雙方依 誠信原則另行協議之。 六 仲裁約定 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同意依商務仲裁條例進行仲裁。 七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