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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民國 80 年 09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作業程序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財政部證
券管理委員會75.8.15 (75) 台財證兙第○○八五九號函暨79.11.1 (79)
台財證(一)第○二九四七號函,為提高上市公司資訊公開之品質訂定之。
第 2 條
本作業程序就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檢送之年度、半年
度或季財報告審閱之。
第 3 條
前條財務報告之審閱範圍於年度財務報告為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
各科目明細表、重要查核說明、財務預測及其他揭露事項,於半年度財務
報告為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各科目明細表及重要查核說明,於季
財務報告為會計師核閱報告及財務報表。
第 4 條
審閱應行了解事項如后:
  一  簽證 (核閱) 會計師如有變更者,其原因。
  二  查核 (核閱) 報告書是否有異常情事。
  三  財務報表及各科目明細表 (季財務報告免附各科目明細表) 是否有
      異常情事。
  四  重要查核說明 (季財務報告免附) 是否有異常情事。
  五  財務預測及其他揭露事項 (半年度及季財務報告免附) 是否有異常
      情事。
  六  財務分析項目,包括二年度財務結構、償債能力、權利能力及經營
      能力之比較分析,變動比率達二○﹪以上者是否有異常情事。
  七  前後二期會計科目金額變動達二○﹪以上,且超過總資產金額五﹪
      以上者,其差異原因。
  八  其他事項。
第 5 條
承辦人員應於了解前條各款事項後填製審閱報告,審閱報告之格式如附件
。
第 6 條
承辦人員於審閱後,除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應請上市公司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詳細說
明發生原因、對該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及改進計畫等外,另有其他異常情
事,或前後期相關數據變動過大者,經洽上市公司或簽證會計師解釋後,
應一併將了解情形擬具處理意見彙報主管機關處理:
  一  股東權益占資產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二  流動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且低於一五○﹪。
  三  營業毛利占營業收入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四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
  五  稅前純益占營業收入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
  六  銷貨收入占平均應收帳款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七  銷貨成本占平均存貨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八  銷貨收入占平均固定資產淨額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
  九  股東權益占資產比率低於二五﹪,惟金融保險業不適用。
  十  流動比率低於八○﹪。
十一  營業利益為負數。
十二  稅前純益為負數。
十三  淨現金流量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且達實收資本額五﹪。
十四  其他應公開說明事項。
第 7 條
審閱結果應儘量於受理財務報告抄送日期十個工作日內報主管機關,最
長不得逾一個月,有共同缺失須通函各上市公司參考改進者,於該期財
務報告審閱完竣後,彙報主管機關。
第 8 條
審閱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審核後,而有函請上市公司改進事項者,承辦人
員應加以追蹤,並於每月底將上市公司處理、改進情形彙報主管機關。
第 9 條
本作業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