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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民國 88 年 02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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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4.05.16 (84) 台財證 (六) 第○一二一四號函
、8407.29 (84) 台財證 (六) 第三一七四九號函暨 86.02.12 (86) 台
財證 (六) 第七六二一九號函、 86.04.26 (86) 台財證 (六) 第○二七
八七號函、 86.05.06 (86) 台財證 (六) 第二八○七三號函、87.10.08
(87) 台財證 (六) ○二五一五號函暨 88.02.04 (88) 台財證 (六) 第
一○八八二四-一號函,為提高上市公司資訊公開之品質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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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就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抄送或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重編之年度、半年度或季財務報告及依「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實施要點) 辦理編製、更新、
更正、重編之財務預測及相關資料審閱之。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檢送之財務預測報告除第十一條不予適
用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審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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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財務報告之審閱範圍於年度財務報告為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
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重要查核說明、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及會計師複
核報告;於半年度財務報告為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
明細表及重要查核說明,於季財務報告為會計師核閱報告及財務報表,於
財務預測為會計師核報告、預計財務報告、財務預測聲明、重要會計政策
彙總說明、重要基本假設之彙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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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時應行注意事項如后:
一 簽證 (核閱) 會計師如有變更者,其原因。
二 查核 (核閱) 報告是否有異常情事。
三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季財務報告免附重要會計科目明細
表) 是否有異常情事。
四 重要查核說明 (季財務報告免附) 是否有異常情事。
五 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及會計師複核報告 (半年度及季財務報告免附
) 是否有異常情事。
六 財務分析項目,包括二年度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經營能
力之比較分析;變動比率達二○%以上者是否有異常情事。
七 前後二期會計科目金額變動達二○%以上,且超過總資產金額三%以
上者,其差異原因。
八 稅前純益實際數與按季之財務預測數比較達成率是否低於百分之八十
。
九 財務預測是否依規定編製、更新、更正、重編。
十 財務預測是否延遲公告。
十一 財務預測之重要彙總是否依規定涵蓋必要項目。
十二 前次審閱所列缺失改善情形或異常現象之追蹤。
十三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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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於審閱後,除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或另有其他異常情事者,應洽請上市公司或簽證會計師詳細說明發生原因
、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及改進計畫,並查明有無異常。
一 股東權益占資產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二 流動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且低於一五○﹪。
三 營業毛利占營業收入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四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
五 稅前純益占營業收入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
六 銷貨收入占平均應收帳款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七 銷貨成本占平均存貨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二○﹪以上。
八 銷貨收入占平均固定資產淨額比率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
九 股東權益占資產比率低於二五﹪,惟金融保險業不適用。
十 流動比率低於八○﹪。
十一 營業利益為負數。
十二 稅前純益為負數。
十三 淨現金流量較去年同期減少五○﹪以上且達實收資本額五﹪。
十四 稅前純益與按季之財務預測數比較達成率低於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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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於審閱期間認為有必要者得呈請主管機關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
作底稿,調閱結果及會計師之具體查核缺失應彙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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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 (或重編之財務報告) 後,應填製形式
審閱檢查表 (格式如附件一) 及實質審閱報告 (格式如附件二) 。
形式審閱年、半年、季財務報告時對於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報
書件不全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或非標準式之查核或核閱意見,且
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於形式審閱財務預測時對有檢送
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報日與編製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
計師出具非標準式意見者,應將具體處理方式或處理建議,彙報主管機
關。
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若發現
有重大缺失或遺漏等異常案件,需依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或需洽
請相關單位協同辦理者,應逐案檢附審閱報告,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主
管機關;對於無重大異常案件,則於審閱後將綜合審閱意見彙總陳報主
管機關。有共同缺失須通函上市公司參考改進,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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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依法令規定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於
期限屆滿後次三個工作日前,將未檢送之公司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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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閱結果發現有第七條第二項情事者,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日或至遲
不得超過前揭規定期限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彙報主管機關 (格式如附件
三) 。
形式審閱後如發現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標準式以外查核或核閱報告
而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者,應於前揭規定期限日或檢送重編之財務報
告日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實質審閱工作,並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實質審閱結果除前項所列情事外,於年、半年、季財務報告應於前揭規
定期限日後二個月內完成彙總;於預測或依實施要點第十八點第三項申
報之資料應於上市公司抄送財務報告日或申請資料日次月十日前彙總並
陳報主管機關 (格式如附件四) ,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時,得於彙總資
料中敘明原因,並於兩個月內查證完成,另案陳報主管機關。
上市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或重編、更正、更新之財
務報告,其審閱期限則以公司抄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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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關報告保存期限為三年,主管機關於期限內得調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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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上市公司財務預測後發現上市公司有左列事項時,本公司得函知該
上市公司處記缺失一次及列入平時管理公司之選案參考並副陳主管機關
備查。
一 未依實施要點規定及時更新 (正) 財務預測者。
二 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三 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四 未依實施要點申報相關事件者。
五 依實施要點第十六點第二項或第十八點第三項規定辦理,有重大錯
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六 通知改善或補正事項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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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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