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andling of Errors by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n Auditing of Initial Applications for Market Listing
本處理辦法依據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七條及審查外國有價 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會計師執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時所檢送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 報告、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查核或核閱工作,經發現有下列缺失之情事 者,本公司得對會計師為第三條規定之處置: 一、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容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有關法令、慣例處理 ;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案件檢送之合併 財務報告未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四 項、第二十九條第七項或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四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辦理,致有錯誤或不實之情形,其影響金額達證 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標準而未予指明者。 二、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應揭露事項未予揭露,有誤導虞而未予指 明者。 三、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或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執行查核工作 者。 四、核閱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預測未依「財務預測核閱要點」規定辦理 者。 五、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或相關函文辦理,而未予指明者。 六、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執行應 有之查核程序者。 七、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出具適 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八、於上市審查期間所出具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財務報告或財務 預測之書面補充資料核有缺失者。 九、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之缺失。
會計師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先請其就該等情事出具書面 說明,併同有關缺失資料,經本公司經理部門決議通過後,視其情節輕重 ,擇一為下列處置: 一、函請會計師確實改善。 二、公告本公司發現之會計師缺失並陳報主管機關。 三、提請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就是否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 會計師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議。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會計師簽 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者,本公司自公告日之次月一日起算拒絕 其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二至六個月,並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 戒。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涉有虛偽、隱匿情事者,本公 司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參酌辦 理。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