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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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辦法依據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七條及審查外國有價
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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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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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執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時所檢送之財務報告之查核或
核閱工作及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或財務預測之確信工作,經發現有下列
缺失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對會計師為第三條規定之處置:
一、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容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有關法令、慣例處理
;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案件檢送之合併
財務報告未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四
項、第二十九條第七項或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四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辦理,致有錯誤或不實之情形,其影響金額達證
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標準而未予指明者。
二、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應揭露事項未予揭露,有誤導虞而未予指
明者。
三、未依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或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執行查
核或核閱工作者。
四、有限確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預測未依確信準則 3401A 號「公開
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之有限確信」規定辦理者。
五、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或相關函文辦理,而未予指明者。
六、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執行應
有之專案審查程序者。
七、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出具適
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八、於上市審查期間所出具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財務報告或財務
預測之書面補充資料核有缺失者。
九、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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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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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先請其就該等情事出具書面
說明,併同有關缺失資料,經本公司經理部門決議通過後,視其情節輕重
,擇一為下列處置:
一、函請會計師確實改善。
二、公告本公司發現之會計師缺失並陳報主管機關。
三、提請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就是否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
會計師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議。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會計師簽
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者,本公司自公告日之次月一日起算拒絕
其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二至六個月,並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
戒。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涉有虛偽、隱匿情事者,本公
司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參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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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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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處置之會計師,得於本公司
發函之日次日起二十日內,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公司提
出申復。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會計師缺失理由是否有誤為限。原處置部門
受理申復案後,應就申復理由表示具體意見,並依下列方式審議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處置:召開經理部門會議重新審議,審議
結果簽請總經理核定。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處置:重新提請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
委員會審議。
申復有理由者,依決議內容執行,並將結果函報主管機關;申復無理由或
依相關資料認仍有其他維持原處置之情事者,應予退回。
會計師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會計師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復、申復人資格不符、申復理由與原處
置無關聯、未依本公司所定期限補正闕漏之文件、資料或就同一處置再行
提出申復者,不予受理。
原處置之執行,不因申復之提出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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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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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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