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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選舉投票日處理措施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sponse Measures for Election Days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選舉投票日應否休市之規定(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台北市長之補選或罷免,本公司集中交易
    市場休市,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順延辦理
    。
2
二  除前條所列公職人員之選舉、補選及罷免外之投票日,本公司集中交
    易市場均不休市,當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選罷區域內各機關、學校、
    團體、事業機構停止上班時,於選罷區內之證券商在不妨害行使投票
    權之前提下,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否,其應行交割之
    款券均一律順延辦理,本公司並依下列原則處理之,所有證券商不得
    提出異議。
 (一) 款項部分:
      1 選罷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收應付之款項相抵後屬應付餘額在五億
        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為墊付辦理交割。
      2 前款應付餘額在五億元以上者,其超過五億元之部分,由選罷區
        外當日營業且有應收交割款項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比率暫行分攤,
        俟選舉投票日過後歸還。
      3 前項比率暫行分攤之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由本公司代為
        墊付辦理交割。
 (二) 證券部分:
      1 由本公司通知集保公司以劃撥方式辦理交割;證券商待交割專戶
        餘額不足時,有關證券之送存事宜,應依集保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
      2 選罷區內公教機關連續停止上班達二日以上者,證券商無法送存
        致待交割帳戶存券不足部分之證券由本公司製發「證券支付憑單
        」交與買方證券商暫代交割,並通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指定銀行
        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或交割代價等值部分,轉入本公
        司帳戶作為擔保,該項擔保排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第二
        項規定之適用。
3
三  當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宣布之選罷區內各停止
    營業證券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開戶當日委託
    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