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 

Directions for Preservation of Trading Data in Trading Through the Internet or Other Electronic Methods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民國 88 年 09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憑證,包括書面文件或電磁紀錄,其保存年限比照
    「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辦理。

附表
證券商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資料月報表
┌──────────────────────────────┐
│證券商名稱:                    證券商代號:                │
├──────────────────────────────┤
│申報月份:    年    月             (金額單位:仟元)         │
├───────────┬──────────┬───────┤
│電子式委託交易資料項目│網    路    下    單│語  音  下  單│
├───────────┼──────────┼───────┤
│開戶人數              │                    │              │
├───────────┼──────────┼───────┤
│委託筆數              │                    │              │
├───────────┼──────────┼───────┤
│委託金額              │                    │              │
├───────────┼──────────┼───────┤
│成交筆數              │                    │              │
├───────────┼──────────┼───────┤
│成交金額              │                    │              │
├───────────┼──────────┼───────┤
│更改帳號筆數          │                    │              │
├───────────┼──────────┼───────┤
│更改帳號金額          │                    │              │
├───────────┼──────────┼───────┤
│錯帳筆數              │                    │              │
├───────────┼──────────┼───────┤
│錯帳金額              │                    │              │
├───────────┼──────────┼───────┤
│違約筆數              │                    │              │
├───────────┼──────────┼───────┤
│違約金額              │                    │              │
├───────────┼──────────┼───────┤
│公司成交總筆數        │                    │              │
├───────────┼──────────┼───────┤
│公司成交總金額        │                    │              │
├───────────┴──────────┴───────┤
│備註:1 請於每個月 10 日前申報。                            │
│      2 公司成交總額指在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之買賣合計 (含│
│        網路及語音委託及其他方式之委託,且總分公司合計) 。  │
│      3 更改帳號、錯帳及違約均為網路或語音委託所發生之筆數及│
│        金額。                                              │
└──────────────────────────────┘
2
二  對客戶經由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所為之交易委託及查詢,其電
    腦稽核紀錄 (log)  應至少保留二個月,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
    留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