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權利證書暨股款繳納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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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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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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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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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新股權利證書」,係指上市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及
二四一條之規定增資發行新股,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
定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所配發表彰新股權利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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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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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買賣之新股權利證書得按舊股(原發行上市之普通股)前一日收
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但權利差額無法確定時
,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基準。遇舊股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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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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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應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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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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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權利證書在本公司市場之買賣申報得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三十分鐘
內自終端機輸入,且限定當日有效。
前項新股權利證書,如係經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所配發者,應比照變更交易
方法股票買賣申報輸入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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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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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數量,得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比照「
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辦理,並於換發之股票上市交易日前三個營業日
停止申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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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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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權利證書在本公司市場除採電腦自動交易外,其買賣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或其他章則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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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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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權利證書之結算交割作業,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有關規定。
有關新股權利證書之匯撥、轉換暨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依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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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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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增資發行,並經核准上市之股
款繳納憑證,其買賣方式適用本辦法規定。
前項增資發行特別股時,其股款繳納憑證初次上市買賣,得以發行價格為
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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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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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報經 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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