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Accreditation as a Qualified Call (Put) Warrant Issuer
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 受文者: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本機構擬發行認購 (售) 權證並在 貴公司市場上買賣,茲依發 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處理準則第四條有關申請核給發行 認購 (售) 權證資格證明及 貴公司相關章則之規定,檢具規定 附件二份,請 貴公司惠予審查,並轉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審核。 ┌──────┬──────┬────────┬───────┐ │申請機構名稱│ │國籍及總公司所在│ │ │ │ │地 │ │ ├────┬─┴──────┴────────┴───────┤ │設立日期│ │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備註 │ │ ├─┬──┴─────────────────────────┤ │附│一、發行人無「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處理準則」第七│ │件│ 條所訂情事之聲明書及證明文件。 │ │ │二、發行人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日逾│ │ │ 年度六個月者,應加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上半年度│ │ │ 財務報告 (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應│ │ │ 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所適用會計│ │ │ 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 │ │ │三、發行人之信用評等證明文件。 │ │ │四、發行人檢送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時點為止,其衍生性商品之部│ │ │ 位、現值、價格評估方式。 │ │ │五、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 │ │六、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 │ │ │七、發行人屬外國機構者,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及在│ │ │ 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行政爭訟或非訟代理人證明文件。│ │ │八、外國發行人係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 │ │ 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與該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所簽│ │ │ 訂之代理契約約定事項。 │ │ │九、發行人委託外國機構擔任風險管理機構或發行人屬外國機構│ │ │ 者,外匯業務主管機關之同意函。 │ │ │十、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影│ │ │ 本。 │ │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規定之文件。 │ ├─┴────────────────────────────┤ │ 申請機構: │ │ 住址: │ │ 電話: │ │ 法定代理人: 簽章 (聯絡人及電話: )│ └──────────────────────────────┘ 一、本申請書應檢送一式二份 (包含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 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 名稱、住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製目錄,於各項上方標明頁數,依 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三、審查期間若須更動資料,應以對照表方式說明且註明更動項木及原因 。 四、附件資料如為外文者,應附中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