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
受文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
主 旨:本機構擬發行認購(售)權證並在 貴公司(中心)市場上買賣
,茲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五條有關申請核給
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證明及 貴公司(中心)相關章則之規
定,檢具規定附件二份,請 貴公司(中心)惠予審查,並轉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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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名稱│ │國籍及總公司(行│ │
│ │ │)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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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
│及執照字│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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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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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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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發行人無「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七條所│
│件│ 訂情事之聲明書及證明文件。 │
│ │二、發行人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日期│
│ │ 逾年度六個月者,應加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上半年│
│ │ 度財務報告(外國機構得依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並│
│ │ 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外國機構所屬國所適用會│
│ │ 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
│ │三、本國發行人符合「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 │ 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聲明書及證明文件或外國發行人之信用評│
│ │ 等證明文件。 │
│ │四、發行人檢送之最近期財務報表時點為止,其衍生性商品之部│
│ │ 位、現值、價格評估方式。 │
│ │五、風險管理制度及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
│ │六、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 │
│ │七、發行人屬外國機構者,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及在│
│ │ 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行政爭訟或非訟代理人證明文件。│
│ │八、外國機構係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
│ │ 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與該中華民國境內分公司所簽訂之│
│ │ 代理契約約定事項。 │
│ │九、發行人委託外國機構擔任風險管理機構或發行人屬外國機構│
│ │ 者,外匯業務主管機關之同意函。 │
│ │十、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影│
│ │ 本。 │
│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
│ │ 文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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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機構: │
│ 地址: │
│ 電話: │
│ 法定代理人: 簽章(聯絡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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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申請書應檢送一式二份(包含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
用紙 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樣、及發行
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
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三、審查期間若須更動資料,應以對照表方式說明且註明更動項目及原因
。
四、附件資料如為外文者,應附中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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