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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民國 90 年 10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依據本公會章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公會依任務編組方式,由本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三至五人
、教育訓練委員會召集人及秘書長等共同組成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辦理有關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 (以下簡
稱本測驗) 簡章修訂、測驗舉辦方式、考試類科、應考資格及錄取標準事
項之核定等相關事宜。
第 3 條
參加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系所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  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第 4 條
參加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  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並取得資格證明書
    者。
具有大學、三年制或二年制專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制專科學校四
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第 5 條
本測驗應試科目如左:
一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一) 證券法規與證券市場
 (二) 財務分析
 (三) 投資學
二  證券商業務員:
 (一) 證券法規概論與證券交易實務
 (二) 證券投資概論與財務分析概要
第 6 條
本測驗之應試科目,各科題庫應予以全數公開,且各科題庫之題目數應予
一致;惟於測驗時可有百分之十題目不在公開題庫範圍內。
本測驗科目得採電腦應試及筆試兩種方式同時進行,測驗時間「財務分析
」及「證券投資概論與財務分析概要」為九十分鐘,其餘科目為六十分鐘
。
第 7 條
本測驗得分區同時舉行,其測驗日期及分區方式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第 8 條
本測驗及格標準為證券商業務員二科總成績達一百四十分以上、高級業務
員三科總成績達二百一十分以上。但其中有一科成績低於五十分者,即屬
不及格。
第 9 條
參加本測驗合格人員名單由本公會公告之。
第 10 條
外國人在所屬國或其他國家取得相當於我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其參加
我國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由本公會另行訂定資格認可測驗作業要點
辦理。
未具備前項資格之外國人,依本測驗辦法辦理之。
第 11 條
本測驗及合格證明文件之製發,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辦理,其委託及嗣後變更委託之事項,應報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備後實施。
第 12 條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報請證期會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