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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公會章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公會依任務編組方式,由本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三至五人
、教育訓練委員會召集人及秘書長等共同組成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辦理有關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 (以下簡
稱本測驗) 簡章修訂、測驗舉辦方式、考試類科、應考資格及錄取標準事
項之核定等相關事宜。
第 3 條
參加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系所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四、取得證券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第 4 條
參加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  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並取得資格證明書
    者。
具有大學、三年制或二年制專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制專科學校四
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第 5 條
本測驗應試科目如左:
一、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一)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二)專業科目:
      1.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2.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分為「投資學」與「財務分析」兩份試卷
        ,分兩節時段應試,單卷總分 100  分)。
二、 證券商業務員:
(一)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二)專業科目:
      1.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2.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單卷)。
第一項共同科目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加考(以下同),其效力自測
驗合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已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或其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及格
證明,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資格報考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考試者,僅
須參加「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應試科目乙科。
第 6 條
本測驗之應試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乙科題庫的主要測驗內容
、方式、題數與題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
規範辦理外,其餘專業科目各科題庫應予全數公開,且各科題庫之題目數
應予一致;惟於測驗時可有百分之十題目不在公開題庫範圍內。
本測驗科目得採電腦應試及筆試兩種方式同時進行,測驗時間證券商高級
業務員應試專業科目之「財務分析」試卷與業務員應試科目之「證券投資
與財務分析」試卷為九十分鐘,其餘試卷為六十分鐘。
第 7 條
本測驗得分區同時舉行,其測驗日期及分區方式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第 8 條
本測驗及格標準除共同科目乙科須達七十分以上外,其餘專業科目證券商
業務員二種試卷總成績須達一百四十分以上、高級業務員三種試卷總成績
須達二百一十分以上。但其中有一種試卷成績低於五十分者,即屬不及格
。
第 9 條
參加本測驗同時取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公會委託測驗
機構核發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參加本測驗僅取得專業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公會委託測驗機構核發證券
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及格證明。
以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或其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及格
證明,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資格報考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考試,僅加
考「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成績及格者,由本公會委託測驗機構
核發「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測驗及格證明。
第 10 條
參加本測驗合格人員名單由本公會公告之。
第 11 條
外國人在所屬國或其他國家取得相當於我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其參加
我國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由本公會另行訂定資格認可測驗作業要點
辦理。
本國人在其他國家取得相當於我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其參加我國證券
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未具備前二項資格之外國人或本國人,依本測驗辦法辦理之。
第 12 條
本測驗及合格證明文件之製發,除共同科目得由金管會指定之測驗單位辦
理外,其餘專業科目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辦
理,其委託及嗣後變更委託之事項,應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核備後實施。
第 13 條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報請證期局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