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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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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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三條第一項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 (84) 台財證 (二) 第○二七二九號函之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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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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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證券商之經紀、自營、承銷等相關業務之查核分為一般查核及專
案查核,其查核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公司章則及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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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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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證券商之查核作業採書面審查與實地查核方式,並以抽查為原則
,各受檢單位不得規避或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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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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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證券商之查核項目與查核週期依年度業務計畫及主管機關指示事
項辦理。
查核項目如左:
一 一般查核
(一) 例行查核:對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 (或證券商分公司自行查
核作業) 進行查核。
(二) 選案查核:對指標異常項目、投資人檢舉案件及非屬專案查核之主
管機關交辦事項等進行查核。
二 專案查核
有本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即
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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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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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應逐次提出查核報告,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 查核項目。
二 查核情形。
三 查核結果。
四 建議或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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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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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證券商所見缺失,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證券商或其相關人員適當處置,
其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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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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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證券商一般查核發現財務、業務作業缺失及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者,
即辦理追蹤考核暨輔導,其作業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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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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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應於證券商例行查核後一個月內就其受查期間各次查核、輔導情
形,編製年度查核彙總報告。
前項受查期間係指證券商前次例行查核日起至本次查核日前一日止。若證
券商前一年度未受查,則以本次例行查核日前一日往前推一年為受查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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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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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赴證券商執行查核工作時,應提示本公司核發之檢查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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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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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應秉持超然客觀之立場及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
,並遵循本公司之「證券商財務業務檢查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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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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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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