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廣告管理辦法(民國 87 年 10 月 13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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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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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條及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之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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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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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本辦法之目的,在於規範公會會員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對於業務需
要所製作廣告之標示及方法給予適當之限制,以保護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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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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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廣告,指利用下列之傳播媒體,對證券業務及相關之事務向不
特定多數人為宣傳者:
一 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 傳單、貼紙、日 (月) 曆、電話簿等印刷物。
三 海報、看板、布條、公車車廂或其他交通工具等大型廣告。
四 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臺、跑馬燈等。
五 信函及現場展示會等活動廣告。
六 電腦網路、電子看板等電子媒體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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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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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製作廣告,應依社會一般道德及誠實信用原則,並基於保護投
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左列原則為之:
一 所製作之廣告,應慎重考慮到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
資大眾之判斷力。
二 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
之推斷。
三 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
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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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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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之廣告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表示:
一 違背或抵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二 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三 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四 做虛偽之宣傳或宣示,其結果使大眾誤解之事項。
五 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六 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七 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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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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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製作廣告,應將廣告企劃併廣告樣式、主題標示報本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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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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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違反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者,應受章程或自律公約相關規定
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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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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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備後
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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