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帳簿劃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帳簿劃撥作業要點(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新股權利證書係指上市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及二四一條之規定
      增資發行新股,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委託本公
      司辦理帳簿劃撥,所配發表彰新股權利之證書。
2
  二  簽約開戶作業
   (一) 上市公司與本公司簽訂『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約定書』,憑以辦
        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之帳簿劃撥配發作業。
   (二) 客戶應於參加人處開設集中保管帳戶,憑以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
        款繳納憑證之帳簿劃撥作業事宜。
3
  三  送存作業
   (一) 上市公司依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委託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作業。
   (二) 客戶以現券方式領取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者,得委託參加
        人比照一般股票辦理送存作業。
4
  四  領回作業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經完成股票換發後
      ,始得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所表彰之股
      票。
5
  五  帳簿劃撥交割作業
   (一) 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參加人以帳簿
        劃撥辦理交割為原則。
   (二) 參加人接受客戶委託賣出前,須檢視是否有符合交割條件之餘額。
        客戶未開設集中保管帳戶者,本公司於買賣成交後,以編製『未開
        戶帳號明細清單』及電腦連線通知參加人請客戶補辦開戶手續。
6
  六  轉換作業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於上市公司公告轉換
      為普通股時,除辦理轉帳作業外並依目前舊票換新票之方式,向上市
      公司辦理轉換為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