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ry Securities or Asset-Backed Securities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 依受託機構公開招 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為其奉 准公開招募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 事項開列如左: 第一條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計有: ┌──────┬──┬────┬────┬────┬─┐ │受益證券\資│發行│發行單位│發行面額│發行總額│備│ │產基礎證券名│日期│數 (張) │ (元) │額 (元) │考│ │稱 │ │ │ │ │ │ ├──────┼──┼────┼────┼────┼─┤ │1. │ │ │ │ │ │ │2. │ │ │ │ │ │ └──────┴──┴────┴────┴────┴─┘ 上市□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嗣後如有增或內容變更,其經證 券交易所同意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上市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 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於本上市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 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費。 前項上市費之計收方法,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公司債之規定。 第四條 因上市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六章仲裁之規定解決之 。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分別呈轉外,並由□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 司及證券交易所各執乙份。 第六條 本契約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