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公開招募發行之□受益證
券□資產基礎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
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左:
第一條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計有:
┌──────┬──┬────┬────┬────┬─┐
│受益證券\資│發行│發行單位│發行面額│發行總額│備│
│產基礎證券名│日期│數 (張) │ (元) │額 (元) │考│
│稱 │ │ │ │ │ │
├──────┼──┼────┼────┼────┼─┤
│1. │ │ │ │ │ │
│2. │ │ │ │ │ │
└──────┴──┴────┴────┴────┴─┘
上市□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嗣後如有增或內容變更,其經證
券交易所同意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上市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
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於本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
,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並由□受託機構□特
殊目的公司及證券交易所各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約人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
代表人:
地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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