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Changes to Trading Category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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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作業要點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條文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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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於買賣申報成交後,申
    請普通交割之買賣委託與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互為變更,或信用交易
    之融資融券買賣委託互為變更,而為更改委託交易類別時,應填具委
    託人更改委託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於成交當日上午
    九時起,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公司,至遲不得逾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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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
    ,致與投資人發生糾紛,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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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違規處理:                                                  
 (一) 證券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有左列情事之一
      者,每月統計後即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
      善。但已申報買賣錯帳或更正帳號處理而更改委託交易類別者,不
      列入計算:                                                
      1 當日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委託筆數超過二百筆,或超過成交筆
        數百分之十者。                                          
      2 當日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金額達新台幣四億元者。          
      3 當月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累計委託筆數超過成交筆數百分之五
        ,且逾各證券商總公司與個別分公司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之平
        均筆數者。                                              
 (二) 證券商於六個月內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得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其發生違規之部門負責人
      為左列之處理:                                            
      1 前項同款累計達二次者: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
      2 前項同款累計達三次以上者:暫停該部門負責人執行業務一個月
        。                                                      
 (三) 違規次數過多或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
      十四條規定對其違規之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另行從重處理,並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該證券商警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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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作業要點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