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一)證券商申請更改同筆營業細則第三條規定時間成交之普通交割之買
賣或盤後定價交易全部或一部分,為下列各款交易類別者,應填具
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後,於成交當日上
午九時起至下午七時止,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公司。如因偶
發事故未能及時傳輸,應即電話通知本公司延長申報時間:
1.普通交易與信用交易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3.普通交易賣出與借券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4.借券賣出與信用交易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二)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易賣出與借券
賣出之交易類別互為變更,但 ETF 避險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
七七七七七~八)不得變更交易類別,其餘作業程序準用前項規定
辦理。
(三)(刪除)
(四)證券經紀商接獲本公司轉知委託人證券交易違背契約後,當日不得
申請變更該委託人普通交易之買賣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
(五)證券商申報當日沖銷交易後,應先撤回其申報,始得申請更改交易
類別。
(六)信用交易或借券賣出成交後,應先變更交易類別為普通交易後,始
得申報當日沖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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