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Changes to Trading Category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本作業處理要點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七十八條第二項條文訂定之。
2
二、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一)普通交易或盤後定價交易成交後,證券經紀商申請更改下列各項交
      易類別部分或全部時,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
      責主管核准,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
      公司,至遲不得逾下午六時,若因偶發事故致未能及時傳輸,應即
      電話通知本公司延長申報時間:
      1.普通交割之買賣與信用交易之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信用交易之融資融券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3.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4.借券之賣出與信用交易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二)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
      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其餘作業程序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三)(刪除)
(四)證券經紀商接獲本公司轉知委託人證券交易違背契約後,當日不得
      申請變更該委託人普通交割之買賣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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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因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致與投資人發生糾紛,應自行
    負責。
4
四、違規處理: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刪除)
(四)未依規定時限輸入更改資料,本公司即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規定通知其改善。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五)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
      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該證券商處分,並得依同細則第一百四
      十四條規定對其違規之權責主管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
      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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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處理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