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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Creation and Redemption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辦理實物申購/買回作業要點(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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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一及第十二條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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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名詞說明:
一  參與證券商:指與設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指數
    股票型基金) 而發行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以下簡稱投信事
    業) 簽訂參與契約,可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
    回業務之證券商。
二  保管機構:指與設立指數股票型基金而發行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簽訂
    信託契約之金融機構。
三  申請人:指利用於參與證券商開設之證券買賣帳戶委託辦理實物申購
    /買回之委託人,另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實物申購/買回者,亦為申
    請人。
四  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指投信事業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通知
    之標的指數資料所訂定並公布次一營業日實物申購/買回一個申請基
    數之受益憑證所需股票組合及預估基準現金差額之清單。
五  實物申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申請
    基數之股票組合及投信事業通知之基準現金差額,或其整倍數為對價
    ,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
六  實物買回: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受益
    憑證之申請基數,或其整倍數為對價,向投信事業換回實物申購/買
    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及投信事業通知之現金差額。
七  集合實物申購:以不超過三位申請人依其相互間之約定,提交個別持
    有之股份,集合成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或其整倍數
    ,並指定其中一人負責給付所需現金差額,而共同委託一家參與證券
    商 (如申請人之一為具有自營部門之參與證券商,則為該參與證券商
    ) ,以前述約定集合之股票組合及現金差額,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
    證。
八  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指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之實物申購,經投信事業
    同意,就其應交付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組合明細按股份種類及收盤價
    計算之總市值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股票並就不足之股份繳付保證金
    ,並於實物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買進或借入不足之股份補足交付予保管
    機構。
九  現金替代:指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中某特定股份出
    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進行實物申購 (買回) 時,交付 (換回)
    之對
    價股份,得改以投信事業計算之金額取代。
 (一) 申請人因法令限制無法持有或轉讓該特定股份。
 (二) 該特定股份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
 (三) 其他依投信事業於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採現金替代之股份。
 (四) 實物買回對價中之特定股票,遇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應交付股票予申
      請人時未持有該等股票或持有之股數不足給付買回對價,亦無法依
      規定借得足夠之股票以交付申請人。
十  現金差額:按申請人實物申購/買回之申請基數數額乘以基準現金差
    額計算所得之金額。現金差額為正數,表示申請人於實物申購時應給
    付現金予投信事業或實物買回時投信事業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若現
    金差額為負數,表示投信事業於實物申購時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或實
    物買回時申請人應給付現金予投信事業。
十一  短缺股票:指參與證券商辦理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時,未能依實物申
      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交付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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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實物申購 (買回) 或同日併同賣出受益憑
    證 (股票組合) 之作業規定:
一  本公司採電腦申報方式,受理參與證券商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
    購 (買回) 或同日併同賣出受益憑證 (股票組合) 之申請作業,輸入
    時間為市場交易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相關證券收付一律採
    集保帳簿劃撥。
二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實物申購/買回作業時,應先行製作「指
    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書」,檢附當日實物申購/買回清
    單,交申請人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外僑外人得委由其代理人) 簽
    章後,留存備查。
    前項「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 申請書編號:按參與證券商總公司代號加三碼流水號編定。
 (二) 申請人開戶帳號,集合實物申購時最多三人。
 (三) 申請種類:分實物申購、實物買回、集合實物申購、最小實物申購
      組合、實物申購並賣出受益憑證、實物買回並賣出股票組合、最小
      實物申購組合並賣出受益憑證。
 (四) 實物申購/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量。
 (五) 交付實物申購 (買回) 之各股票明細 (受益憑證) 及數量,並按原
      持有、申請日買進、申請之前一營業日買進、借券、短缺股票、申
      請之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回 (申購) 等分別申報。
 (六) 採現金替代之股票、數額及其原因。
 (七) 短缺股票之保證金額。
 (八) 說明申請人於實物申購/買回時得採現金替代之情形。
 (九) 填註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預估之現金差額。
三  參與證券商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 (買回) 作業,應依「指數
    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書」所申報證券內容,查驗申請人集
    保帳戶中已持有股份 (受益憑證) 數量,加計借券、前一營業日及當
    日普通交易之買進餘額、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回 (申購) ,其數量達實
    物申購 (買回) 所需數額後,向本公司申報。
    前項申請人交付之證券不得為融資買進之證券,且當日買進之證券不
    得為錯帳及更正帳號之申報。                                  
    本公司接受第一項之申請並於申報時間終止後,將全部申報資料彙送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辦理圈存作業。
四  申請人如以前一營業日及當日普通交易之買進餘額應付指數股票型基
    金實物申購 (買回) 所需證券,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請當日收取其買進
    餘額所需支付之價金。                                        
    參與證券商亦得於接受委辦時,先行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計算之
    現金差額、現金替代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進行預收,再受理實物申
    購 (買回) 之委託申報。預收之金額於確定實際應交付金額並向保管
    機構繳付前,通知申請人多退少補。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實物申購/
    買回之現金差額、現金替代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之收付,得另於其
    往來之交割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以專戶處理之。                  
五  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之申請,申請人於申報時間截止前,
    得自行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之撤
    銷申請書」申請撤銷,參與證券商受理後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經接
    受申報後即回報參與證券商通知申請人確認。參與證券商應將回報列
    印併同申請人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外僑外人得委由其代理人) 簽
    章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之撤銷申請書」留存備查。  
    前項「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之撤銷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包
    括:申報書編號、申請人開戶帳號 (集合實物申購時最多三人) 、申
    請種類、申請人簽章。                                        
六  參與證券商依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同日受託
    買進股票組合 (受益憑證) 並賣出受益憑證 (股票組合) 之買賣申報
    前,應先確認申請人單日買賣額度之限制,並由申請人自行或委託參
    與證券商製作「同日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及其表彰股票組
    合申報確認書」 (樣本如附件) 簽章後留存備查,並以電腦申報方式
    向本公司申報申請人帳號、進行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之買賣等資料,
    再依前述相關規定完成實物申購 (買回) 申報作業,並於申報時輸入
    當日已賣出之受益憑證 (股份) ,及其數量。                    
    前項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已持有股份(受益憑證)數量,加計前一
    營業日及當日普通交易之買進餘額後,其數量未達實物申購/買回清
    單所公布之內容及數額者,無法申請實物申購 (買回) ,其買進部分
    比照現有交易相關規定辦理,賣出部分得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 受託賣出之受益憑證,當日得更改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        
 (二) 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第四項規定申報
      借券,應付賣出未持有證券之交割。                          
 (三) 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參與證券商基於風險控管需要,得於受託買賣申報時,向申請人收
      取適當之擔保價金。                                        
      申請人賣出當日申報實物申購/買回換得之受益憑證 (股票組合) 
      ,經於完成交割及實物申購/買回作業後,所餘證券將撥轉至申請
      人之集保帳戶。                                            
七  作為集合實物申購對價之股份,除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部分得以前一
    日或當日之買進餘額交付外,其餘申請人須以已持有股份或借券交付
    。採集合實物申購者於取得受益憑證後,方得申報賣出該受益憑證。
八  申請人若受限於法令規定 (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金融控股公司
    法第三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等) 而無法持有或轉讓特
    定股份,但經法規之主管機關函示得因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
    /買回而可暫時持有或賣出該特定股份者,參與證券商向本公司申報
    實物申購/買回後,本公司認為有控管需要,得通知參與證券商轉知
    申請人就該特定股份進行必要之處理,參與證券商應於通知日告知申
    請人,並記錄辦理情形回報本公司。                            
九  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作業,其相關證
    券撥付須另開立證券買賣帳戶 (戶號一律為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
    七七~七) 為專戶之處理,該專戶僅限於自行辦理實物申購/買回指
    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與其他必要之撥轉、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其表
    彰之股票組合 (該專戶得持有參與證券商因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
    需要而持有之相同標的股票,且可視需要持有後補成分股) ,參與證
    券商不得利用該專戶買進有價證券後逕行轉撥至受買賣價格申報限制
    之自營商其他帳戶,亦不得接受自營商其他帳戶撥轉入有價證券後逕
    行申報賣出。該專戶之開立,應由參與證券商檢附參與契約影本、指
    數股票型基金核准募集函影本及符合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公
    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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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相關單位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買回之作業程序:
一  本公司參考投信事業公布之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接受符合對價內容
    之股票組合 (受益憑證) 明細申報後,彙送投信事業審理,受理結果
    利用本公司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參與證券商據以通知申請人
    確認。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參與證券商應留存備查。
    投信事業接受本公司轉送之實物申購/買回申請,無論核准與否,均
    應於申請當日通知本公司,據以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二  本公司將接受申報之股票組合 (受益憑證) 明細,彙送台灣證券集中
    保管公司辦理圈存作業,本公司接獲該公司之圈存結果後,傳送投信
    事業並利用本公司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三  實物申購/買回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保管機構應於
    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申購/買回之現金差額、現金替代、保證金
    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交收後,並於申報日之次二營業日前完成實物
    申購 (買回) 之受益憑證 (股份) 撥轉作業。申請人於完成實物申購
    /買回後,若尚可收取現金者,保管機構應於完成實物申購/買回作
    業後,即將上述款項匯撥予參與證券商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