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相關單位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實物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參考投信事業公布之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接受符合實物申購買
回清單內容之有價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申報後,彙送投信事業審理,
受理結果利用本公司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參與證券商據以通
知申請人確認。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參與證券商應留存備查。投信
事業接受本公司轉送之實物申購、買回申請,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
買回作業程序第二十一條之三辦理相關作業,無論核准與否,均應於
申請當日規定時間終止前通知本公司,據以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二、本公司將接受申報之有價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彙送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辦理圈存作業,本公司接獲該公司之圈存結果後,傳送投信事業並
利用本公司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三、實物申購、買回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保管機構應於
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申購、買回之現金差額、現金替代、保證金
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交收後,並於申報日之次二營業日前,由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完成實物申購(買回)之受益憑證(有價證券組合)撥
轉作業。申請人於完成實物申購、買回後,若尚可收取現金者,保管
機構於完成實物申購、買回作業後,得將上述款項匯撥予參與證券商
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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