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Direc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for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of TWSE Listed and TPEx Listed Companies
壹 訂定依據及目的 一 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監察人 (含獨立董事、 監察人) 持續充實新知,並達成下列目的,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 (以下簡稱實務守則) 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一) 促使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 (二) 協助公司董事、監察人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 (三) 引導公司董事、監察人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 (四) 推動公司董事、監察人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二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進修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貳 實施目標 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整合公司治理各項資源,建立董事、監察人進修學習 之機制與管道,使之便利取得相關資訊,以保持其核心價值及專業優 勢與能力。 二 為活化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學習環境,上市上櫃公司應藉由國際性組 織或民間機構對公司治理之推廣與重視,促進各公司間董事、監察人 之交流活動。 三 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系統化之宣導與執行,使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由 電子化、多元化、人性化、彈性化之課程設計,發揮進修之實質效益 。
參 進修措施 一 適用對象: (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每屆當選之董事 (含獨立董事) 及監察人 (含獨 立監察人) 名單,作為規劃安排對象,如有異動即予增刪調整。 (二) 本要點所稱新任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第一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者。 (三) 本要點所稱續任之董事、監察人,係指再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者。 (四) 前項續任之兩次間,不以時間連續或持續受聘同一家上市上櫃公司 為必要。如受聘者前次所任公司於其任期屆滿或因故解任以後始上 市上櫃者,不得列為第一次之認定基準。 二 進修時數: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其進修時數如下: (一) 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 宜進修三小時。 (二) 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三小時。 (三) 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依第參點 第五項之規定,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一併敘明原因。 三 進修範圍: 上市上櫃公司為促進各董事及監察人具備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各款及第四十五條之能力,對於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宜考量在各董 事、監察人之專業能力以外之範圍,選擇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 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 四 進修體系: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監察人進修事宜,應以下列進修體系為原則 : (一) 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單位主辦之研討會、座談會或進 修學位、EMBA、推廣教育課程、學分班等,其主題或主修學科符合 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二) 由下列單位舉辦 (含主辦、協辦) ,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 」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證交所、櫃檯買買中心、台灣證 券集中保管公司及其他相關週邊單位。 2 經財政部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或以舉辦公司治理相關課程為主之 公益性社團法人。 3 證券商、會計師、律師等公會組織或各類產業公會組織。 4 其他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認可之機構。 (三) 上市上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 」所列內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 (四) 董事、監察人代表上市上櫃公司參加 OECD 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 證券市場邀請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參點 第三項「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五) 上市上櫃公司聘外國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其 國外進修之實質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主要經 濟、證券、上市上櫃及相關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以前項第 (三) 點之內部訓練作為其進 修方式者,其可列入計算之時數,以本要點規範每年宜進修時數之 三分之一為限。 五 進修之安排與資訊揭露: (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瞭解所有董事、監察人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酌 公司之經營主軸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修時 段及進修內容。 (二)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 (三)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於公開說明 書、年報及公司網站揭露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