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英
Direc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for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of TWSE Listed and TPEx Listed Companies
壹 訂定依據及目的 一 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 持續充實新知,並達成下列目的,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以下簡稱實務守則)第四十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促使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 (二)協助公司董事、監察人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 (三)引導公司董事、監察人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 (四)推動公司董事、監察人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二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進修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貳 實施目標 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整合公司治理各項資源,建立董事、監察人進修學習 之機制與管道,使之便利取得相關資訊,以保持其核心價值及專業優 勢與能力。 二 為活化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學習環境,上市上櫃公司應藉由國際性組 織或民間機構對公司治理之推廣與重視,促進各公司間董事、監察人 之交流活動。 三 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系統化之宣導與執行,使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由 電子化、多元化、人性化、彈性化之課程設計,發揮進修之實質效益 。
參、進修措施 一、適用對象: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以每屆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名單, 作為規劃安排對象,如有異動即予增刪調整。 (二)本要點所稱新任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第一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者。 (三)本要點所稱續任之董事、監察人,係指再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者。 (四)前項續任之兩次間,不以時間連續或持續受聘同一家上市上櫃公司 為必要。如受聘者前次所任公司於其任期屆滿或因故解任以後始上 市上櫃者,不得列為第一次之認定基準。 二、進修時數: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其進修時數如下: (一)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 宜進修三小時。 (二)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三小時。 (三)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依第參點 第五項之規定,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一併敘明原因。 三、進修範圍:上市上櫃公司為促進各董事及監察人具備實務守則第二十 條第三項各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能力,對於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宜考 量在各董事、監察人之專業能力以外之範圍,選擇涵蓋公司治理主題 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等 課程,或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相關課程。 四、進修體系: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監察人進修事宜,應以下列進修體系為原則 :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 研究院、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社團 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等專業訓練機構。 (二)由下列單位舉辦(含主辦、協辦),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 」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台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及其他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認可之機構。 2.證券商、會計師、律師等公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 」所列內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之時 數,以本要點規範每年宜進修時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四)董事、監察人參加 OECD 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之專 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 」所列內容者。 (五)上市上櫃公司聘外國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其 國外進修之實質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主要經 濟、證券、上市上櫃及相關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 五、進修之安排與資訊揭露: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瞭解所有董事、監察人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酌 公司之經營主軸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修時 段及進修內容。 (二)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上市 上櫃公司應定期檢視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三)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於公開說明書、年報、公開資訊觀測 站及公司網站揭露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