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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登記作業要點(民國 92 年 10 月 02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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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 新增
(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十
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辦理。
(二) 資格條件: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
機構投資人。其中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
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者,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依主管機關八十六
年一月十三日 (86) 台財證 (四) 第 64825 號公告,係指具有中
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國籍,年滿二十歲持有身分證明者。
(三) 申請文件
1 申請登記表: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填具完
成「臺灣證券交易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申請登
記表」,如表 1-1-1 及 1-1-2。
2 檢附文件: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2 符合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2.2.1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
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2.2.2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1) 非基金型態
I 公司
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如公司執照。如無公
司執照,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 有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公司章程。
(II) 當地國稅局出具之資格證明。
II 其他依法成立之組織,如政府投資機構、慈善團體、
基金會及學術單位等,應出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
書或函件。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
(I) 有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組織章程。
(II) 為申請人成立依據制訂之法令專章。
(III) 當地國稅局出具之資格證明。
(2) 基金型態
出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上述文件,
得以下列文件擇一替代:
(I) 主管機關網站公布基金完成註冊登記之紀錄。
(II) 公開說明書、信託契約書或私募備忘錄等有主管機關
之存檔紀錄。
2.3 基金型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於登記表聲明事項第 2 點勾選
「避險」或「投資」及「避險」者,應再檢附下列文件:
2.3.1 基金章程或成立契約
2.3.2 投資或交易策略說明文件
請申請人提供上述文件,說明其投資或交易策略或標的是否
有下列情形:
(1) 高度財務槓桿操作;
(2) 經常從事股票放空交易;
(3) 從事有價證券衍生商品交易之名目金額 (notional va-
lue) 經常超過所持有有價證券現貨之價值。
(4) 其設立章程、成立文件或私募備忘錄等文件是否訂有投
資風險限制等內容。
(四) 作業流程
1 登記表資料檢核: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
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本
公司即進行各項傳輸資料之檢核。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得由本公司系統線上獲知申請登記結果。
其內容分為:
1.1 完成登記:即所傳輸之各項資料經電腦檢核完成,且聲明事項
無勾選「避險」,始完成向本公司申請登記作業。申請登記之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應於本公司系統線上
列印「完成登記證明」,如表 1-2,即可逕向證券商辦理開戶
。
1.2 重複登記:即所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外資中文
或英文名稱完全相同。
1.3 尚未完成登記:基金型態之申請人於登記表聲明事項 2 單獨
勾選「避險」、同時勾選「投資」及「避險」或有疑似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等情形。
2 相關資料送交本公司: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
或代表人) 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至本公司系統後,除申請登記結果
為重複登記外,應送交本公司相關規定文件如下:
2.1 完成登記: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 於完成登記後,應將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親簽之
登記表英文版 (應與傳輸至本公司資料內容完全相同) 連同列
印完成之登記表中文版、完成登記證明及上述 (三) 申請文件
第 2 項所述之文件,送本公司存查。
2.2 尚未完成登記: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
代表人) 列印登記表中文版,並將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
國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應與傳輸至本公司資料內容完全相
同) 連同上述 (三) 申請文件第 2 項所述之文件,送本公司
查閱。
3 本公司對尚未完成登記之處理:如基金型態申請人於登記表聲明
事項 2 中單獨勾選「避險」、同時勾選「投資」及「避險」或
有疑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等情形,本公司將查閱
申請人檢附之所有文件,如本公司認為有疑似 Hedge Fund 或陸
資情形者,將暫不予辦理登記,並函請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
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五個營業日內提出說明,並副知證
期會。
4 不予登記:依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
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不予登記:
4.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4.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公司通知五日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4.3 違反本辦法或證券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5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得由本公司系統線上查
詢已送請登記案件係「已完成登記、退件、承辦中」等辦理情形
。
二 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者,其代理
人 (或代表人) 應即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 申請說明
1 更名
1.1 變更申請登記表: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 (或代表人
) 填具完成「臺灣證券交易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
表」,如表1-3-1。
1.2 應檢附文件:更名證書影本
2 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
2.1 變更申請登記表: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 (或代表人
) 填具完成「臺灣證券交易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代理人 (
或代表人) 申請登記表」,如表1-3-2。
2.2 應檢附文件:新授權書影本
3 其餘項目之變更:除上述變更外,登記表第五項股東背景資料及
第六項其他基本資料之變更,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
代表人) 自行於本公司系統維護更新,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本
公司存查。
(二) 作業流程 (不含「其餘項目之變更」)
1 變更登記表資料檢核: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填具完成之變更申請登記表,本公司即
進行各項傳輸資料之檢核。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
人) 得由本公司系統線上獲知變更申請登記結果,其內容分為:
1.1 完成變更登記:即所傳輸之各項資料經電腦檢核完成,且聲明
事項無勾選「避險」,始完成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作業。申
請辦理變更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新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列印「完成變更登記證明」,如表 1-4,即
可逕至證券商辦理變更。
1.2 重複登記:即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外資中文或
英文名稱完全相同。
1.3 尚未完成變更登記:基金型態之申請人於更名申請登記表聲明
事項 2 單獨勾選「避險」、同時勾選「投資」及「避險」或
有疑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等情形。
2 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代理人 (或代表人) 傳
送變更申請登記資料至本公司系統後,除變更申請登記結果為重
複登記者外,應送交本公司相關規定文件如下:
2.1 完成變更登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完
成更名之變更登記後,應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親簽之更名申請
登記表英文版 (應與傳輸至本公司資料內容完全相同) 連同列
印之更名申請登記表中文版、完成更名登記證明及上述 (一)
申請說明所述應檢附之文件,送本公司存查。
2.2 尚未完成變更登記: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 線上列印變更登記表中文版,並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親簽之
登記表英文版 (應與傳輸至本公司資料內容完全相同) 連同上
述 (一) 申請說明所述應檢附之文件,送本公司查閱。
3 本公司對尚未完成變更登記之處理:如基金型態申請人於登記表
聲明事項 2 中單獨勾選「避險」、同時勾選「投資」及「避險
」或有疑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等情形,本公司將
查閱申請人檢附之所有文件,如本公司認為有疑似 Hedge Fund
或陸資情形者,將暫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並函請其代理人於五個
營業日內提出說明,並副知證期會。
三 註銷
(一) 申請作業說明
1 註銷登記表:申請註銷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代理人 (或代表人)
填具完成「臺灣證券交易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銷登記表」
,如表 1-5,並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之註銷申請登
記資料。
2 應檢附文件: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申請人應備
齊下列文件:
2.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註銷指示書
2.2 納稅代理委託書影本或台北市國稅局出具同意函
3 註銷登記完成: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
司系統線上列印完成註銷登記證明,如表 1-6,即可逕至證券商
辦理開戶註銷。
4 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應於註銷登記完成後,將列印之申請註銷登記表連同前述 2 之
文件送交本公司存查確認後,始得列印完成註銷證明,並至證券
商處辦理開戶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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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 新增
(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十
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辦理。
(二) 資格條件: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及主管機關八十六
年一月十三日 (86) 台財證 (四) 第 64825 號公告,其資格條件
如后:
1 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年滿二十歲,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
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2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三) 申請文件
1 申請登記表: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填具完成「臺灣證券交易所境
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申請登記表」,如表 2-1。
2 檢附文件: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
2.2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
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四) 作業流程
1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上述 2 文件,委託證
券經紀商向本公司辦理。
2 登記表資料檢核:由證券經紀商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
成之申請登記資料,本公司即進行各項傳輸資料之檢核,並由本
公司系統線上提供申請登記結果。分述如下:
2.1 完成登記:即所傳輸之各項資料經電腦檢核完成,且國籍非中
國大陸地區者,始完成向本公司申請登記作業。由證券商於本
公司系統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交由申請登記之境內華僑及外
國人親簽後,列印完成登記證明如表 2-2,即可辦理開戶。證
券商於登記完成後,境內華僑及外國人之相關書件資料,無須
送交本公司,由證券商自行保存 (三) 申請文件影本、申請登
記表 (經申請人簽署) 及完成登記證明等文件。
2.2 重複登記:即所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外資中文
或英文名稱完全相同。
2.3 尚未完成登記:證券商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由申請登記之境
內華僑及外國人親簽後連同上述 (三) 申請文件,送本公司查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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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F 編號之編碼原則
┌─┬───────┬────────────────────┐
│類│境 內│ 境 外 │
│ ├───┬───┼───┬────────────────┤
│別│華僑及│外國機│華僑及│外國機構投資人 │
│ │外國自│構投資│外國自├──┬──┬────┬──┬──┤
│ │然人 │人 │然人 │銀行│保險│基金型態│證券│其他│
│ │ │ │ │ │公司│ │商 │ │
├─┼───┴───┴───┴──┴──┴────┴──┴──┤
│F │ F │
├─┼────────────────────────────┤
│1 │1 日本 2 美國 3 英國 4 其他歐洲國家 5 香港、澳門 │
│ │6 紐澳 7 其他 (如加拿大、新加坡等) │
├─┼───┬───┬───┬──┬──┬────┬──┬──┤
│N2│8 │8 │7 │1 │ 2 │3 │4 │5 │
├─┼───┼───┼───┼──┼──┼────┼──┼──┤
│N3│50001 │00001 │50001 │9000│9000│90001 起│9000│9000│
│| │起 │起 │起 │1 起│1 起│ │1 起│1 起│
│N7│ │ │ │ │ │ │ │ │
├─┼───┴───┴───┴──┴──┴────┴──┴──┤
│N8│檢查碼 │
├─┼───┬───┬───┬────────────────┤
│帳│ │ │ │ │
│號│998 │998 │997 │990-996 │
├─┼───┼───┼───┼────────────────┤
│身│404 │403 │404 │401 │
│分│ │ │ │ │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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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原 QFII 分戶補辦登記
一 申請補辦登記
(一) 由原 QFII 分戶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輸入 F 編號
。
(二) 系統自動產製「臺灣證券交易所原 QFII 分戶身分申請補辦為主戶
登記表」,如表 4-1,其中原分戶 F 編號、原分戶中、英文名稱
自動產生,其餘資料由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代理人 (或代表人) 填
具完成。
(三) 登記表資料檢核:由分戶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
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補辦登記資料,本公司即進行各項傳輸資料
之檢核。分戶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得由本公司系統線上獲知申請
登記結果如下:
1 完成補辦登記:即所傳輸之各項資料經電腦檢核完成,且聲明事
項無勾選「避險」,始完成向本公司申請補辦登記作業。由分戶
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列印完成補辦登記證明
,如表 4-2。
2 重複登記:即所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外資中文或
英文名稱完全相同。
3 尚未完成補辦登記:基金型態之申請人於登記表聲明事項 2 單
獨勾選「避險」、同時勾選「投資」及「避險」或有疑似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等情形。
(四) 相關文件之送交本公司:分戶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傳送申請登記
資料至本公司系統後,申請登記結果除重複登記外,應送交本公司
相關規定文件,與第一點之新增作業相同。
(五) 本公司對尚未完成補辦登記之處理:如基金型態申請人於申請補辦
登記表聲明事項 2 中單獨勾選「避險」、同時勾選「投資」及「
避險」或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等情形,本公司將查
閱申請人檢附之所有文件,如本公司認為有疑似 Hedge Fund 或陸
資情形者,將暫不予補辦登記,並函請其代理人於五個營業日內提
出說明,並副知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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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在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上交易帳戶登錄
一 依據:主管機關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台財證八字第 0920004044 號函。
二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 (含各
分公司) 各開立一個投資交易帳戶:
(一) 投資策略委請外部經理人操作。
(二) 內部投資作業使用不同交易平台。
三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應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相關
資料後,始得憑列印之登錄證明及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親簽之申請開
戶函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
四 前項申請開戶函件,應敘明申請開戶理由,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 因投資策略委請外部經理人操作者:
1 投資管理合約影本;或
2 外部經理人出具確認與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委託管理操作關係
之信函。
(二) 因內部投資作業使用不同交易平台者: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總公司) 之內部投資作業說明文件。
五 證券經紀商應依完成登錄之中文名稱附加於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名稱
後辦理開戶,以明確區分同一投資人之各個不同帳戶之權責,以利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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