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證券商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內部控制應行注意事項(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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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注意事項所稱「策略性交易借券」係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所規範策略性交易之借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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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證券商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應經董事會及相關部門之適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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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證券商應對公司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時,可能涉入之法律風險進行評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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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證券商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應訂定內部控制程序以及內部之借券處
理辦法與相關額度限制,並應與其他交易獨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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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證券商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時,若為避險目的,應符合相關會計準則
公報避險定義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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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證券商對交易人員從事策略性交易,應有適當之授權、核准、額度限
制、交易商品種類限制,與停損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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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證券商從事策略性交易之人員與中檯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等) 、後
檯 (會計與結算、集中保管) 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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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應每日衡量包括所借之有價證券、涉及投資工具
與擔保品之公平價值,並留存所衡量之資訊。若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
時,應以可靠之估計方法決定公平價值之估算與衡量,若公平價值變
動或重要假設與原來預期發生重大變化,應有適當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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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證券商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時,應明確記錄其交易型態、涉及投資工
具與目的,其相關作業憑證並應依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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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上述注意事項重點,每月與不定期執行內部稽核作
業,以確保各項控制重點皆依規定辦理,並留存相關稽核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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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注意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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