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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Governing the Scope of Power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參考範例(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規則訂定依據)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制度,使獨立董事對董事會及公
司營運發揮其功能,爰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之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 2 條
(本規則之適用範圍)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相關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
則之規定。
第 3 條
(職責範圍)
本公司獨立董事職責包括下列事項之審核或處理:
一、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
    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之事項。
四、與關係人間重大之資產交易。
五、對關係人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或重大之事項。
獨立董事除履行前項之職責外,並得對下列事項於董事會發表意見:
一、提名、解任董事。
二、聘任或解任經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員之報酬。
四、對關係人債權確保措施之允當性。
五、可能損害小股東權益之事項。
六、審核簽證會計師之資格並提名適當人選。獨立董事如就前二項規定事
    項為決議之表決或發表意見者,應以「贊成」、「反對及其理由」或
    「無意見或棄權及其理由」之方式為之。
第 4 條
(責任保險)
本公司得為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第 5 條
(報酬)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報酬,應於公司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訂之,並得酌訂與
一般董事及監察人不同之合理報酬。該獨立董事之報酬亦得經相關法定程
序酌定為月支之固定報酬,而不參與公司之盈餘分派。
第 6 條
(進修)
本公司獨立董事應持續進修,包括參加必要之相關進修課程。
第 7 條
(知情權)
本公司應使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之知情權。就應經董事會決議之
事項,公司應於法定期限內通知獨立董事,並提供充份之資料。如有董事
二人以上認為議題資料不充足,並經獨立董事一名以上同意時,得向董事
會提出申請延期審議該項議案者,董事會應予採納。
第 8 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之必要條件)
本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
履行職務任有必要時,董事會應指派相關人員協助等。獨立董事經董事會
或其他法定程序決議聘請專家及其他行使職權必要之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第 9 條
(施行)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