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下列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
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
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
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
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六、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七、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八、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九、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十、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一、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
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十二、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請董事會之事項或經主
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
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
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
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外國公司股票無
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
,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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