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參考範例 英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Governing the Scope of Power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制度,使獨立董事對董事會及公 司營運發揮其功能,爰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之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本規則之適用範圍)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相關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 則之規定。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下列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 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 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 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 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六、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七、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八、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九、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十、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一、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 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十二、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請董事會之事項或經主 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 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 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 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外國公司股票無 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 ,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責任保險) 本公司得為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酬金)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酬金,應於公司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訂之,並得酌訂與 一般董事及監察人不同之合理酬金。該獨立董事之酬金亦得經相關法定程 序酌定為月支之固定酬金,而不參與公司之盈餘分派。
(進修) 本公司獨立董事應持續進修,包括參加必要之相關進修課程。
本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 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得請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聘請專家協助 辦理。 前項聘請專家及其他獨立董事行使職權必要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之。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