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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of XXX Co., Ltd. Charter of Nominating Committee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民國 93 年 05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訂定依據)
為健全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提名制度,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委員會組織規程 (以下簡稱組織規程) ,以
資遵循。
第 2 條
(適用範圍)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之職權相關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
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 3 條
本公司應將本組織規程之內容置於本公司網站,以備查詢。
第 4 條
(委員會之功能)
本委員會秉於董事會之授權,協助董事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之覓尋、審核及提名。
二、建構及發展董事會之組織架構,以確保董事會妥善組成。
第 5 條
(委員會之組成與任期)
本委員會由董事會推舉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其中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擔
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董事加入本委員會之任期,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
規則另有規定者外,為董事會推舉之日起,至董事任期屆滿、辭任本委員
會或董事之職務、或董事會另行推舉以代替原董事為本委員會成員之日止
。為有效達成本委員會及獨立董事之效能,本公司之獨立董事經連選連任
者,其擔任本委員會成員合計之任期不得超過九年。
第 6 條
(職責範圍)
本委員會依第四條之規定,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尋找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人選,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
    單,並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
    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建議參考名單,提經董事會議定後
    ,提供股東會選舉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之參考,在公司委託書上宜揭
    露被納入建議參考名單人員之相關資料。對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所推薦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人選,經本委
    員會事先審查後決定不納入建議參考名單者,應揭露相關股東姓名及
    本委員會不採納之原因。在提名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時
    ,應注意被提名人 (相較於其他候選人) 之資歷、專業、誠信暨是否
    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獨立董事、獨
    立監察人之條件,務以能契合股東長遠利益為主要考量。
二、為董事會所屬之各委員會制定建置標準,並建議其組織規程。每年並
    應至少複核乙次,暨適時向董事會提出修正建議。
三、審查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之資格及潛在之利益衝突,向董事會建議各
    委員會之新成員及召集人人選。
四、逐年審查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資格,並向董事會建議是否需要
    進行替換。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任期應配合董事、監察人之任
    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本委員會成員於前項各款規定之事項,涉有
    自身利害關係或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虞時,應迴避之。
第 7 條
(會議方法)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委員會成員應
以親自到場或視訊方式參加會議。本委員會倘有需要,得邀請管理階層成
員參加會議並提供相關資訊。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會議紀
錄應呈報董事會。
第 8 條
(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委員會召集人請假、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或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行迴避
時,由其指定本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於必要時並得指定其他非
本委員會成員之獨立董事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該委員會
之其他成員推舉獨立董事一人代理之。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
於七日前通知本委員會成員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議程之訂定)
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之,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本委員會討
論。
第 10 條
(決議方法及議事錄)
本委員會為決議時,除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會成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時如經委員會
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本委員會之決議事
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及紀錄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本委員會成員,並提報董事會。議事錄應紀載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或方法、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結果,且應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止為止。
第 11 條
(委員會行使職權之資源)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專業人力仲介公司、投資銀行、會計師或
其他專業人員,就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有關之事項,提供諮詢協助,其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之。
第 12 條
(委員會成員之義務)
本委員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本組織規程所訂之職責,
並對董事會負責,且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第 13 條
(委員會之授權)
經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本委員會其他
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本委員會為書面或口頭報告,必要時應於
下一次會議提報本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第 14 條
(施行)
本組織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