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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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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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依據)
為健全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提名制度,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委員會組織規程 (以下簡稱組織規程) ,以
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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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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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之職權相關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
組織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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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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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將本組織規程之內容置於本公司網站,以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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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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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功能)
本委員會秉於董事會之授權,協助董事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之覓尋、審核及提名。
二、建構及發展董事會之組織架構,以確保董事會妥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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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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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組成)
本委員會由董事會推舉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其中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擔
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董事加入本委員會之任期,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則另有規定者外,為
董事會推舉之日起,至董事任期屆滿、辭任本委員會或董事之職務、或董
事會另行推舉以代替原董事為本委員會成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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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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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依第四條之規定,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尋找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人選,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
單,並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
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建議參考名單,提經董事會議定後
,提供股東會選舉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之參考,公司宜於本委員會提
名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揭露本委員會提名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之標準或
依據及被納入建議參考名單人員之相關資料。對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所推薦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人選,經
本委員會事先審查後決定不納入建議參考名單者,應揭露相關股東姓
名及本委員會不採納之原因。在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時,應注意
被提名人(相較於其他候選人)之資歷、專業、誠信暨是否符合證券
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暨臺灣證券交
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獨立董事之條件,務以能契合
股東長遠利益為主要考量,且公司應揭露其現在及過去三年擔任其他
公司董事、監察人、委員會成員或主席等經歷。
二、為董事會所屬之各委員會制定建置標準,並建議其組織規程。每年並
應至少複核一次,暨適時向董事會提出修正建議。
三、審查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之資格及潛在之利益衝突,向董事會建議各
委員會之新成員及召集人人選。
四、逐年審查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資格,並向董事會建議是否需要
進行替換。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任期應配合董事、監察人之任
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
本委員會成員於前項各款規定之事項,涉有自身利害關係或有損害公司利
益之虞時,應迴避之。
董事會不採納本委員會之建議,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除應就差異情形及原因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外,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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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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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方法)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委員會成員應
以親自到場或視訊方式參加會議。本委員會倘有需要,得邀請管理階層成
員參加會議並提供相關資訊。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會議紀
錄應呈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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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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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委員會召集人請假、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或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行迴避
時,由其指定本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於必要時並得指定其他非
本委員會成員之獨立董事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該委員會
之其他成員推舉獨立董事一人代理之。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
於七日前通知本委員會成員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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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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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之訂定)
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之,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本委員會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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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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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方法及議事錄)
本委員會為決議時,除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會成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時如經委員會
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本委員會之決議事
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及紀錄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本委員會成員,並提報董事會。議事錄應紀載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或方法、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結果,且應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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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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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行使職權之資源)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專業人力仲介公司、投資銀行、會計師或
其他專業人員,就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有關之事項,提供諮詢協助,其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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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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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成員之義務)
本委員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本組織規程所訂之職責,
並對董事會負責,且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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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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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授權)
經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本委員會其他
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本委員會為書面或口頭報告,必要時應於
下一次會議提報本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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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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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本組織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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