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s ("TWSE") Rules Governing the Reporting of Basic Information of Advisory Client Companies by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作業辦法依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承銷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輔導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
一上市者,應於與輔導公司簽訂「輔導股票上市契約」當日將「受輔導公
司基本資料」(附件)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資料異動時亦
應於事實發生當日更新基本資料表中之相關資料,至登錄為興櫃股票為止
。
證券承銷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於申請上市前三個月起,
每月十日以前,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上月份「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
表」,至向本公司送件申請股票上市為止。
證券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
證券承銷商辦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輔導紀錄表」,以網際網路
連線方式申報上月份輔導進度及內容,至向本公司送件申請股票上市為止
;另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辦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輔導人
員之資格條件,遇有人員異動或資料變更時,並應即時更新。
第 3 條
證券承銷商與受輔導公司暫停或終止輔導契約時,應於當日將暫停或終止
輔導之原因,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更新基本資料表中之相關資料。
第 4 條
證券承銷商如發現受輔導公司之財務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者,應即將該重
大異常情事及其對該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更新基本資
料表中之相關資料,直到改善為止。
第 5 條
證券承銷商應確實執行本作業辦法並按時申報,相關資料如有錯誤、遺漏
或虛偽不實者,均由該證券承銷商負責;如經本公司發現有上開缺失情事
時,應洽請證券承銷商立即改善,另視個案實際情況,以書面通知改善,
並依本公司「就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 6 條
本作業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