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s (the "TWSE") Rules Governing the Reporting of Basic Information of Advisory Client Companies by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全文 異動條文立法說明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
  字第 1130004215 號公告修正第 2  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3
  0133495 號函同意核備
全文 異動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
  第 1121804646 號公告修正第 2  條條文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並自即日起實施
全文 異動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四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
    第 1121703001 號函修正第 2  條條文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並自即日起施行
全文 異動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
  字第 1121800561 號函修正第 2  條條文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並自即日起施行
全文 異動條文立法說明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
  字第 1110021526 號公告修正第 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財務業
  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110149517 號函同意核備
全文 異動條文立法說明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
  字第 1100018345 號公告修正第 1、2、6  條條文;除第 2  條第 3
  項有關受輔導公司為外國發行人者,證券承銷商應於送件申請股票第一
  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日前二個月起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部分,自一百十一年度起送件之案件始有適用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
  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003
  47931 號函修正後同意核備
全文 異動條文立法說明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
  1000035729  號公告修正第 2  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惟一百零
  一年二月十日前送件申請股票上市之案件得不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000052277 號函准予備查
全文 異動條文立法說明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
  字第 0990038654 號公告修正第 2  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 0990070292 號函准予備查
全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證上字
  第 0930032147 號公告訂定發全文 6  條;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