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 

Standard Directions for the Content and Procedures of Assessment of Legal Compliance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壹、本標準規範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金管證
    二字第 09600095743  號函訂定之。
2
貳、證券商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除應符合「證券暨期貨市場
    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外,並應符合本標準規
    範規定;本標準規範係證券商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之最低
    要求標準,證券商仍應視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等,自行訂
    定達本規範所立標準以上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且於法令變動時,應自
    行配合法令調整修正之。
3
參、證券商至少應依下列內容,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一、法令遵循單位為規劃、管理及執行法令遵循制度,建立公司從業人員
    重視法治觀念,加強證券法令規章之宣導及教育,以促使公司所有人
    員均能熟悉與本身工作相關之各種法規,特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
    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法令遵循之
    評估內容與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二、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或
    審計委員會報告。
三、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如下: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
      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四、法令遵循之評估程序採取自行評估作業,各單位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
    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
    專人辦理。
五、自行評估作業分為兩大類:
(一)一般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二)單位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個別單位。
六、辦理上開自行評估作業時,應使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如附件
    )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代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自行評
    估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七、本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
肆、本標準規範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