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
_________(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
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委任之總代理人向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銷售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依該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
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境外基金機構依本契約申請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如下:
        ┌───────┬────┬──────────┬──┐
    │境外指數股票型│發行日期│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備考│
        │基金名稱      │        │銷售之淨資產價值(新│    │  
        │       │    │台幣元)            │    │  
        ├───────┼────┼──────────┼──┤
        │              │        │                    │    │
        └───────┴────┴──────────┴──┘  
第二條  境外基金機構及其總代理人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
    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境外基金機構於本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由其委任之總代理
    人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
    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
    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境外基金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各執乙
    份。
第五條  本契約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本契約報奉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____年____月____日  │
│(__)    第      號函核准生效│
└────────────────┘

立約人:
__________(境外基金機構)
法定代理人:
住址
__________(總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住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